供给侧改革与政府购买服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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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供给侧改革与政府购买服务问题研究   政府购买服务问题研究“MsoNormal”> [摘要]大力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中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政府购买服务面临诸多现实障碍,有待于一系列外部制度条件的成熟。本文对我国目前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现状、问题和原因进行了分析,并立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提出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集中采购目录和建立竞争性为主导的服务购买体系和评价监督体系等一系列解决对策。[关键词]政府采购;公共服务;集中采购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

2、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4/24精品文档供给侧改革与政府购买服务问题研究   政府购买服务问题研究“MsoNormal”> [摘要]大力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中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政府购买服务面临诸多现实障碍,有待于一系列外部制度条件的成熟。本文对我国目前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现状、问题和原因进行了分析,并立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提出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集中采购目录和建立竞争性为主导的服务购买体系和评价监督体系等一系列解决对策。[关键词]政府采购;公共服务;集中采购2016全新

3、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4/24精品文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十二五”时期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大力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将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立足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我国当前购买服务中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并借鉴西方国家购买服务的经验和做法探讨我国

4、大力发展政府购买服务的对策,对于发挥集采机构作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推动政府采购事业的更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我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中的主要问题在中央正式提出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理念之前,地方各省市已积极开展实践探索。目前全国已有12个省级财政部门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或指导意见,7个省市出台了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服务为目录的主要内容,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和技术性服务一直作为各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固定品目进行采购。在各地积极先行先试、逐步拓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背景下,2014年4月底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5、》(财库[2014]37号),从“分类推进、加强管理、灵活开展、绩效评价”四方面提出了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的总体要求,但中央层面目前还未出台公共服务集中采购目录,各地实践中也暴露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诸多问题。(一)法律滞后于实践1.公共服务尚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4/24精品文档长期以来,公共服务由政府直接举办,在部门利益和惯性思维的推动下,借此要求增加机构、扩编、追加经费、甚至暗中寻租等行为使政府自身购买公共服务的动力非常不足。推进这项改革必须有强制性的外部推动力。但从各地实践看,只有江苏、广东出台了公共服

6、务的集中采购目录,其他地区都是以单独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为依托,指导性目录与强制执行的集采目录相比,效力明显降低。笔者认为,没有将公共服务纳入集采目录的重要原因在于服务采购的法律含义不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2003年开始实行的《政府采购法》第2条对政府采购界定为:“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虽然法律定义并未明确为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是否纳入其中,但资金性质和集中采购目录决定了政府购

7、买服务的广阔空间,但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财务状况、纳税和社保缴纳等多个方面,实践中提供公共服务的大量社会组织属公益性的非法人机构,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按照《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对于非营利机构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些非营利机构也没有定期的纳税记录。这实际上将社会组织排除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之外,因而政府采购法对服务采购的隐含意义具有局限性。2.《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存在实践冲突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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