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口生育行为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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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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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人口生育行为的法律特征随着社会的发雇,人类对自身的权利实现与保障意识日益浓厚。可以说,当今社会就是-个权利诉求与实现的时代,对包括生育在内的人类基本权利法治保障的呼声也日渐高涨。人口生育侵权现象屡屡发生,使得生育行为的法治化进入了人们的诉求视野。要实现人口生育行为的立法,必须提供其立法的法理基础和现实依据。对人口生育行为独特的法律特征进行探讨,是一个重要的渠道。―、人口生育与人口生育行为(一)对“人口生育”的法律解释生育是人类发展、社会进步的原动力。没有生育的产生和持续,人类社会就有濒临灭绝的危险。那么

2、,到底什么是人口生育?人口生育是否仅是其身体机能或性成熟的自然表现?其内涵和本质到底是什么?从字面涵义上看,生育就是生殖和养育,包括孕育生命和抚养生命。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生育仅指生殖、生产、生孩子。“生育是指妇女从怀孕期开始到胎儿娩出母体的整个过程,分为产前、产中、产后三个阶段。《牛津大辞典》将其界定为“妇女受孕、足月怀胎和生产的全过程”《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和《不列颠简明百科全书》(下卷)将生殖(Reproduction)解释为“动植物生育后代的现象”,“生殖意味着生命组织的复制”?,是“生物复

3、制自身的作用,确保物种的延续”141。生育是人类通过男女两性结合,繁殖后代,延续种族的行为。它是新生婴儿生命过程的开端,也是母亲生产人口的活动。由著名语言学家李行健先生主编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更是简明扼要地将其定义为“生孩子”。广义的生育应包捨生产孩子和抚养孩子的过程。这是从生物遗传学、医学、人类学和人口学的角度所做的定义。法学视域下的生育,“应该是一种权利和义务,也是社会对生育的法律地位的认定或否定过程”。法律制度下的生育应该有与人口学不一致的、属于自己的范围。法律的确要调整和规范人们的某种社会关系和

4、行为,需要以权利和义务作为自己特有的内容加以明确,但是任何学科、任何视角,在界定基本的概念时,其核心本质不能背离,只不过其关注的点和研究的侧重有所区别。对于人类的生育,就其核心本质而言,就是孕育新生命繁衍后代的一种生物和社会过程。只不过法学关注的是对此过程造成影响的有关活动、行为和关系。姜玉梅教授认为,“生育权法律制度中的生育是指影响怀孕、生产的相关的活动和关系。”结合上文的论述,从法学的角度,我们可以对“生育”做如下阐释:生育是指成熟的生育主体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依照一定的生育意愿与要求孕育和诞生新生命的

5、一种生物和社会过程。(二)对“人口生育行为”的法律解释生育行为,从词义结构上来说,由“生育”和“行为”组成,其中“生育”是对“行为”的限定,意即与人的生命孕育密切相关的行为。相较于生物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人类文化学等学科而言,人口法学意义上的生育行为,更趋向于对生育主体、生育客体和生育内容的探究,尤其是作为人类基本权利的生育权更是研究和关注的重点。法学视野下的生育行为,不仅仅关注其本身,更多的是围绕人类生育行为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思考,如生育的权利与义务、生育的主体等,还涉及直接影响人类生育的关系或

6、行为,如生育控制、生育侵权、生育侵害、辅助生育技术等。人类生育行为,不仅是一种生理现象,更是一种社会现象。它具有自然和社会的双重属性,尤以社会属性为其本质特征。既然人口生育是一种自然的生理现象,那么要完成生育行为的主体就必须具备相应的生育机能和生育能力,否则生育就只能是一种奢盼。而生育机能和生育能力又与人的年龄、身体素质和智力水平等相关。同时,人口生育行为更是一种社会行为,它受制于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尤其是深受一定社会的生育制度的影响,具有非常明显的社会属性。“生育制度是与人类生育过程相关的生

7、育观念、行为规范和物质文化设备等一整套规则和文化。”“种族的延续并不是靠单纯的生理行动及生理作用而满足的,而是一套传统的规则和一套相关的物质文化的设备活动的结果”。因此,人口生育行为是与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环境、伦理道德、法律规范和文化制度相适应的,落后或超越这种社会条件,对人类的生育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二、人口生育行为的法律特征从法律的视角来看,人类的生育行为具有下列法律特征。(一)人口生育行为的权利正当性这是人口生育行为的基础性特征。生育是人类自身延续和存在的前提,是种族繁衍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人类

8、社会要发展,必须有种的繁衍;而种的繁衍,必须有生育行为的实现,即必须要有人口的生产与再生产。费孝通先生曾断言:“‘种族需要绵延’是发生生育制度的基础。”因此,人口的生育行为应当是每个自然人与生俱来的一项基本权利,属于“应有的人权”。当然,这种“应有的人权”进入法律的范畴被保护(sr法律上的人权”)进而得以实现成为“现实中的人权”?却经历了一番艰难的历程:自然生育阶段一生育义务阶段一生育权利。德国著名法学家冯?耶林主张:“不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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