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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色建筑评价标准1.术语绿色建筑: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热岛强度: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可再生能源: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非传统水源: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可再利用材料: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可再循环材料: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
2、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2.基本规定2.1基本要求公共建筑的评价以建筑群或建筑单体为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该栋建筑所处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住宅建筑的评价不应以单栋建筑作为评价对象,应以组团作为评价对象。绿色建筑分设计和运行两个阶段进行评价。设计阶段的评价在项目施工图完成后进行,运行阶段的评价应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周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并提交相应分析报告。申请评价方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规划、设计与施工阶段进行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关文档。2.2评价与等级划分绿色建
3、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包括控制项、一般项与优秀选项。2.3绿色建筑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住宅建筑或第5章公共建筑中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并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设计阶段星级划分见表3.2.2-1和3.2.2-2,运行阶段星级划分见表3.2.2-3和3.2.2-4。表3.2.2-1设计阶段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住宅建筑)设计阶段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住宅建筑)表3.2.2-2设计阶段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公共建筑)设计阶段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
4、要求(公共建筑)表3.2.2-3运行阶段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住宅建筑)运行阶段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住宅建筑)表3.2.2-4运行阶段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公共建筑)运行阶段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公共建筑)2.4标准控制项条文必须全部满足,当一般项中某条文不适用建筑类型等条件时,该条文可不参与评价,参评的总项数相应减少,等级划分时对项数的要求应按原比例调整取整确定。3.住宅建筑3.1节地与室外环境控制项(1)场地建设不应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和其他保护区。(2)建筑场地选址应无洪涝灾害等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有害
5、物质等危险源。(3)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满足规划控制要求。低层住宅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不高于43m2。(4)住宅建筑布局应保证室内外的日照环境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相关规定。(5)住区内应种植适应上海气候和土壤条件、少维护、少病虫害、对人体无害的植物。(6)住区内绿地率和集中绿地的设置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相关规定。(7)住区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相关规定。(8)住区内部应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9)施工过程中应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应控制由于施工引起的各
6、种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3.2一般项(1)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规划配建,应合理采用综合建筑并与周边地区共享。(2)住区应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3)住区应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4)住区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5)住区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应不高于1.5°C。(6)住区风环境应有利于过渡季、夏季自然通风,且冬季人行区风速不高于5m/s。(7)住区内应采用由乔、灌、草等多种类型植物结合构成的绿化。(8)住区选址和出入口的设置应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应不超过500m。(9)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
7、设置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7相关规定。机动车地面停车位比例占总停车位的比例应不大于20%。3.3优选项(1)住区非机动车道、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采用透水地面,并利用园林绿化提供遮阳,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应不小于50%。(2)住区应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应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3)住区应合理采用屋顶绿化。4.公共建筑4.1节地与室外环境控制项(1)场地建设不应破坏当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