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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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文件路财预执〔2017〕2号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区各有关单位,区级各相关银行机构:为规范全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工作的通知》(台市委办发〔2015〕27号)、《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执〔2015〕16号)、《台州市市级预算单

2、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台财预执发〔2016〕11号)有关规定,区财政局商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同意制定了《台州市路桥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2017年3月22日台州市路桥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工作的通知》、《浙江省省级预算单

3、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台州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区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第三条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部门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制度。第四条预算单位须由其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五条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第二章银行

4、账户的设置第六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按类别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指预算单位因办理本单位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以及往来资金等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二)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指由预算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区级以上政府文件,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三)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指预算单位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相关的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第七条一个预算单位只能开

5、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第八条预算单位按相关法定章程规定可开立党费、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有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来源的,按确需原则,经批准后可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有多个基本建设项目或基本建设项目其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原则上只开立一个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分账核算。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根据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注明的建设工期设定账户期限,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竣工决算完毕后,账户必须及时撤销。第十条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预算单位开立的单位零余额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

6、户。预算单位原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第十一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可开立一个单位公务卡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原则上开立在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仅用于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第十二条政府设立的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临时机构如有业务收支的,在机构办公所在预算单位的相关账户中分账核算,或以所在预算单位名义申请单独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户核算。预算单位不得开立除注册验资以外的临时存款账户。第十三条预算单位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机构取

7、得的贷款,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根据贷款合同中注明的期限设定账户期限,贷款合同到期,结清本息后,账户必须撤销。第十四条其他按照法律、法规或区级以上政府文件规定,对特定用途资金需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第十五条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填写《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1)报区财政局预审,其中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需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事项较复杂的,申请单位应另附书面申请报告。(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

8、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登记证;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任命文件;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开立社会团体基本账户的,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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