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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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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2017禄丰县财政局2017年11月10日发布-3-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在禄丰县行政范围内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
2、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禄丰县财政局。四、审批条件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禄丰县会计学会2楼地址:禄丰县金山镇大井街161号六、申请材料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报告■原件□复印件
3、纸质32机构的章程■原件、■复印件纸质33专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纸质34承诺书■原件、□复印件纸质3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复印件纸质36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原件、■复印件纸质3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原件、■复印件纸质3-3-七、审批时限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
4、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八、审批收费不收费。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十、中介服务(无)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十二、资质资格(无)十三、审批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地址:禄丰县金山镇大井街161号会计学会2.提交时间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二)受理财政局收到申请后,当场或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5、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三)审批发证上级财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代理记账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十四、审批服务(一)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地址:禄丰县金山镇大井街161号会计学会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4122029-3-(二)咨询回复当场回复(三)办理进程查询申
6、请人可通过窗口咨询或电话咨询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四)获取办理结果审批证件为:《会计代理记账许可证》。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会计代理记账许可证,由财政局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五)监督投诉窗口投诉:禄丰县财政局电话投诉:(0878)4121256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云南省禄丰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通讯地址:云南省禄丰县财政局;邮政编码:651299。(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
7、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丰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禄丰县电子政务门户网站下载(禄丰县电子政务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审批部门——禄丰县财政局——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或者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3-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流程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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