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档案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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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卫市档案局责任清单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1行政审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组织审批小组集体研究评审,必要时组织档案专家参与评审,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主要负责人依据集体评审结果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5.监管责任:

2、监督所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档案,是否与所批准的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批准的。5.在受理、审查、决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原因的。7.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的。8.事后监管不到位,造成

3、档案损失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对具有党

4、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2行政审批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许可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根据各自权限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利用的决定。准予利用的,应于十日内安排提供利用;不予利用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监管

5、环节:依法提供利用,加强监管,防止损毁、涂改档案,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4.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5.监管不到位而导致提供利用的档案被损毁、涂改、丢失的。6.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对不履

6、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对具有党员资格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

7、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3行政处罚损毁、丢失国家所有档案等行为的处罚1.立案责任:对发现损毁、丢失国家所有档案等行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等行为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2.调查责任: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8、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议,经复议成立的,应当采纳。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举行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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