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犯罪法律控制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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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洗钱犯罪法律控制的几点建议内容:洗钱犯罪是一种危害较大的犯罪类型,面对日益猖獗的洗钱犯罪活动,如何加大预防和打击的力度时不我待。本文来谈谈对反洗钱犯罪法律控制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洗钱犯罪反洗钱预防打击  :D90-052:A    洗钱犯罪是当今世界困扰许多国家的一种复杂的国际性金融犯罪,它对经济、金融以及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等方面能造成非常大的危害。洗钱犯罪危害性不但表现在金额大、范围广,也表现在严重侵害原合法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壮大了犯罪分子的物质基础加大打击犯罪的难度等,如果任其迅猛发展,它可能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危害国家的社会治安,损害社会公平原则,造成社会财富被犯罪分子

2、非法占有和挥霍,由于洗钱犯罪的资金转移无规律可循,其流动可能扰乱经济和金融的正常运行,在特定条件下容易引起系统性金融危机。  针对日益猖獗的具有隐蔽性、复杂性、专业性特点的洗钱犯罪,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    (一)完善我国反洗钱的刑事立法,加大打击力度    1、扩充罪名,使得与洗钱相关的边缘性犯罪能够得到有效打击。在法律上把自我洗钱和严重过失导致的洗钱行为发生都列为刑事犯罪,以有效改变犯罪主体过窄和洗钱犯罪的主观要件过严的现状。  2、扩大洗钱罪之上游犯罪的范围。至少将上游犯罪的范围扩大至符合FATF《四十条建议》的要求,适用于所有严重犯罪,如谋杀、环境犯罪、

3、敲诈、重伤、抢劫、盗窃等。  3、加大打击力度。由于洗钱罪的打击成本高、社会危害大,有必要提高主刑幅度对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相应提高罚金幅度,用以弥补打击洗钱犯罪的成本,使反洗钱工作能够得以深入、持久开展,以起到威慑和惩戒作用。  4、完善法条。刑法第191条的表述有可商榷的地方。法条原文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法条在“情节严重的”前面有个“;”说明前后是两

4、种不同的刑罚组合,好像是对于情节严重的就不处以没收财产刑。其实立法原意应该是,情节严重的,除判处没收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外,同时还需要判处徒刑和罚金。该法条的规定容易使人产生误会。建议修改刑法时,将该条中的“;”改为“,”。    (二)协调国内、国际合作,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反洗钱互动机制。    1、健全机构。《反洗钱法》规定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2、完善信息X络。反洗钱工作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工程,任何一个单位都无法独立对洗钱犯罪实现长期有效的整治和打击,所以应建立侦查机关与国

5、家安全部门、金融情报中心、海关、移民等部门的密切联系,并与国外执法部门及时交换情报,建立广泛的情报信息X络,加强国家有关反洗钱方面的数据库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使得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大大提高。  3加强国际合作。犯罪的国际性是洗钱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所以需要大力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协助和合作,国际联手打击洗钱犯罪,使这些犯罪分子无处可逃,其“脏钱”无处可洗,洗了的钱也无处可流。    (三)夯实基础,完善我国的金融服务的相关规定。    1、改变部分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不适应反洗钱需要的现状。洗钱犯罪逐渐呈现国际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特别是一些大的犯罪集团往往拥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型

6、人才,这对于我国业务素质相对较低的从业人员现状来说是个很大的挑战,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准,培养和建立反洗钱法律、监管、情报分析和调查专家,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主动识别涉嫌洗钱线索的能力和水平,已成为迫在眉睫的当务之急。  2、规范存款制度,不搞违规竞争,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完善我国的金融服务及信用制度,降低现金交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比重,加强对货币出入境的监管等。  3、相关部门建立黑名单公示及冻结制度,积极为反洗钱中心提供可作为分析触发点的战术情报。  4、针对目前电子技术在商业银行服务系统中的广泛运用,应高度关注电子银行系统潜藏的洗钱风险,严格执行签约时的身份

7、认证,加强X上交易系统的信息监控,防止电子银行系统成为犯罪分子新的洗钱渠道。    (四)完善对有关行业管理的法规,堵塞各种漏洞。    1、非法民间借贷是洗钱的“第二条渠道”,事实上,已经发生过许多将犯罪所得通过民间借贷洗钱的案件。这一反洗钱预防工作上的空隙应得到法律的有效管理。  2、典当行目前尚未被列入反洗钱关注的范畴,其制度设计与操作模式存在许多漏洞,其对当户资料的审查仅仅局限于形式审查,对实际的受益人没有应有的审查程序,当户就可可以利用他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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