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被告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但有抢救被害人情节的应如何处理

刑法诉讼被告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但有抢救被害人情节的应如何处理

ID:21645858

大小:27.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0-23

刑法诉讼被告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但有抢救被害人情节的应如何处理_第1页
刑法诉讼被告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但有抢救被害人情节的应如何处理_第2页
刑法诉讼被告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但有抢救被害人情节的应如何处理_第3页
刑法诉讼被告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但有抢救被害人情节的应如何处理_第4页
刑法诉讼被告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但有抢救被害人情节的应如何处理_第5页
资源描述:

《刑法诉讼被告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但有抢救被害人情节的应如何处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  被告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但有抢救被害人情节的应如何处理  被告人张杰,男,44岁。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97年9月25日被逮捕。xx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杰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3年,被告人张杰与其邻居被害人张杰之妻方某勾搭成奸。1995年5月,被害人张杰与方某离婚。1996年10月,被告人张杰与方某结婚。1997年8月29日18时许,被害人张杰到被告人张杰居住的xx市柯城区巨化文苑村4幢10l室拿小孩衣服。被告人开门后,见是妻子的前夫,便将门关

2、上。被害人见状继续敲门,并用力将门推开,欲进房内。被告人用力抵住门不让其进。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即用菜刀猛砍被害人左颈部一刀,并将被害人往外推。被害人因流血过多摔倒在公用走廊上。被告人见状即从家中拿出毛巾捂住被害人颈部,并请人叫救护车。被害人因左颈总动脉破裂大出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8年4月2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xx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量刑不当,被告人张杰罪行极其严重、不杀

3、不足以平民愤为由,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告人张杰以没有杀人故意,有自首情节,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杰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提出的异议及提出被告人无杀人故意、有自首情节等问题,经查均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杰为琐事之争不计后果持刀行凶杀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极差,依法应予严惩。xx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有理,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于1998年9月30日判决如下:  1.驳

4、回上诉人张杰的上诉;  2.撤销原判决书对张杰的量刑部分,维持原判决的其他部分。  3.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张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杰因琐事纠纷,持刀朝被害人要害部位猛砍一刀,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其有投案和抢救被害人的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

5、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于1999年11月4日判决如下:  1.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杰的量刑部分;  2.被告人张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被告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能否认定自首?  2.被告人实施杀人行为后有抢救被害人的情节,应如何量刑?  (一)被告人张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并非预谋杀人,但从被告人砍杀被害人的部位、力度、及被告人的言语表示来看,被告人张杰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和行为。被告人持菜

6、刀猛砍被害人左颈部一刀,创口深达颈椎,左颈总动脉破裂,证明被告人杀人用力之大。被告人张杰砍被害人一刀,见被害人左颈伤口向外喷血,并未及时抢救被害人,而是边往外推被害人边说:"你要死也要死瞪之下,用毛巾捂住被害人伤口,请人叫救护车的行为,只是一种悔罪表现,不影响被告人行凶时故意杀人犯意的存在。故被告人张杰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二)被告人张杰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不构成自首  被告人杀人后。当到达现场的民警问被告人张杰是谁干的时,被告人承认是他干的,并说"先救人,然后我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应属自动投案。但被

7、告人到案后否认故意杀人,辩称:"是被害人到其厨房拿菜刀砍我时,我才夺刀防卫将被害人杀死。"但是,根据现场目击证人汪德洪、胡金凤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未带凶器,且自始至终未进入被告人张杰家门内。被害人不可能到被告人家的厨房拿菜刀。因此,被告人张杰关于正当防卫的辩解实属为自己开脱罪责的狡辩,不能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由于被告人张杰到案后未如实供述杀人过程中的重要事实,不能认定自首。  (三)被告人张杰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