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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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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析瑕疵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效力辩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会碰到一些案件的证据存在缺陷,如非法获得的证据,违法证据等,对待这些有瑕疵的证据,通过法庭质证能否认证,是审判实践中经常要面对的一个困难。因此,对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效力的探索,对丰富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理论和指导审判实践有着重要意义。 一、瑕疵证据的概念 目前在国内外诉讼法界和司法界还没有瑕疵证据的提法,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有关瑕疵证据的规定。在有关的法律规定及法学界以“非法证据、违法证据、非法获得的证据”等提法较多。但这些提法都过于具体确切,未能揭示这一类证据
2、的基本特征。因此,将这些有这样那样缺陷的证据称为瑕疵证据较为形象概括。从审判实践看,证据的缺陷一般表现为:其一,在内容上存在缺陷的证据;其二,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缺陷;其三,在收集程序和方式上存在缺陷。三种表现会相互影响。所谓瑕疵,是指微小的缺点。显然严格意义上的瑕疵证据只能是在收集程序和方式上存在缺陷的这类证据。由此可以界定所谓瑕疵证据是指,司法工作职员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以其他非正当的方法收集的、以其证实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根据海南中院刑一庭今年受理的177宗刑事一审案件的抽样调查,有瑕疵证据的案件约占10%-15%。正
3、是由于有瑕疵证据的案件,使审判职员对证据的取舍难以把握。 从瑕疵证据的概念可以看出,其根本特征是具有明显的违法性。这也是瑕疵证据区分于非瑕疵证据的关键所在。瑕疵证据的违法性是指该类证据的收集程序和方式不符正当律规定,使证占有了某种缺陷。由于收集程序上的违法性,可能影响了证据的客观性。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且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而司法实践中有时侦查职员叫辨认人只对1-2人或不满7人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导致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难以确定。因此,瑕疵证占有
4、些也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有些可能因程序违法而影响或丧失了该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 二、瑕疵证据的效力观 瑕疵证据的效力是指其在法律上的约束力。回纳起来在理论和实践上有以下几种观点: 1.否定说,即以为瑕疵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假如承认瑕疵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就会助长各种非法取证行为的泛滥,影响办案职员取证的责任心,难以保证办案质量。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证据。这一规定体现了权利保障观念、正当程序观念和权利制约观念,也否定了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 2.折衷说,即以为瑕疵证据的法
5、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尽管收集的方式和程序违法,但经过查证属实,就应当承认其效力。假如其不具备客观性、不能查证属实的瑕疵证据则不能采信。有瑕疵的言辞证据因其虚假的可能性较大,无论其是否真实都不能采信。 3.转化说,即以为瑕疵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可以把它作为发现和收集普通刑事证据的线索。假如完全放弃和否定瑕疵证据,有可能放纵犯罪。因此,可以将具有客观性的瑕疵证据转化为正当证据。如公民私下录音,不具备证据的正当性,通过对被录音人的认可,使其转化为正当证据。 4.真实肯定说,即以为瑕疵证据只要经过查证属实,就可以承认其具有法
6、律效力。并以为应当把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和瑕疵证据本身区别开来,不能由于收集证据的方法、程序非法而否定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对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视其情节及证实程度决定其取舍。 由于审判职员在诉讼中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以及证据规则立法的欠缺,才出现对瑕疵证据的众多观点。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发展,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已将无罪推定确定为基本原则,但因证据立法的不完备,导致对证据采信规则和证实程度难以把握,非凡是对瑕疵证据的取舍就成了审判职员经常碰到的困难。 三、瑕疵证据和审判实践 我国刑事诉讼法固然规定了严禁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
7、式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方法收集证据,但以不正当方法收集的证据的法律效力新题目未作明确规定,正是由于这种立法上的缺陷导致诉讼理论上的众说纷纭和实践中的各行其是。通过对本庭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调查,目前对案件中瑕疵证据的取舍有如下做法:第一,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仅有瑕疵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且这些证据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经法庭质证,缺乏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这种瑕疵证据应予排除,对这类案件只能疑罪从无;第二,案件中同一事实,有诸项符正当律特征的证据,又有瑕疵证据,尽管公诉机关都当庭作了举证,但只对达到证实程度的正当证据进行认证,
8、不再对瑕疵证据进行认证;第三,案件中的瑕疵证据同其他间接证据相印证,并形成了证据琐链,证实了案件的客观事实,尽管该证据在收集时有违法行为,经法庭质证,该瑕疵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的特征,且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案件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可对瑕疵证据进行认证。但在认证时,应当严格把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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