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山西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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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西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晋政发〔2015〕35号)、《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及《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遴选原则及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经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审议确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

2、相关科技领域项目管理能力,承担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第三条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厅际联席会议负责专业机构的遴选和择优审定。第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结合我省科技发展需求对专业机构的建设和发展进行统筹布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统一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专业机构的宏观业务指导和监管。在专业机构管理任务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中积极发挥协调作用,并提供相关条件保障。第五条

3、专业机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管理任务委托协议,独立行使权利、履行有关职责,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第六条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任务委托单位提出管理费用需求,任务委托单位根据委托任务量和监督评估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向省财政厅报送管理费预算申请。任务委托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下达专业机构管理费。第二章专业机构的职责与任务第七条专业机构主要从事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不承担科研研发任务,其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包括:(一)制定所承担任务的管理工作方案,编制经费概算;(二)参与编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指南;(三)受理

4、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遴选承担单位,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形成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四)开展项目过程管理,对项目任务实施和经费进行动态监督、评估和管理;对参与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科研信用等管理;(五)组织提交科技报告、项目验收及后续管理,开展项目成果汇交,对项目相关材料、物品等进行归档;跟踪项目验收后的成果转化等后续工作;(六)在任务委托期间,出现重大变化导致任务无法正常实施时,及时向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任务委托单位报告,提出调整或终止建议

5、;(七)开展相关科技领域动态调研和发展战略研究,提出科技发展建议,并围绕所承担的管理任务协调与科研人员、公众及媒体的关系,组织项目管理、技术研发、科普等相关研讨和培训工作;开展与国家、其他省份相应科技计划项目、机构的交流和对接;为各项目之间的交流、研讨和合作提供便利和帮助;开展促进技术成果转化的相关活动;积极鼓励和引导省外、国外研发机构参与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八)委托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专业机构的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申请专业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组织结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或其他社

6、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具有健全的项目管理、行政、监督和财务等部门。(二)治理结构。专业机构建有含任务委托单位、专业机构、相关专家、法律顾问及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在内的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兼顾代表性和工作效率,合理确定成员构成和规模,成员不得交叉。理事会负责对项目管理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处理项目管理中的重大争议;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三)管理制度。具有较为完善的项目管理、质量控制、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信用管理、保密及档案管理等制度,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和全程留痕管理,建立内部

7、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制约、协调机制。(四)管理能力。具有满足项目管理要求的相对稳定、结构合理且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管理队伍;在相关科技领域具备较强的业务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及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具备对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的能力,精通有关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具有规范的项目经费管理程序。(五)管理条件。具有稳定办公场所和较完备的办公系统,以及与山西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相衔接的项目管理平台,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六)社会信誉。科技管理表现良好、运作规范,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8、第九条根据专业机构的标准要求,符合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经相关部门推荐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申请书》。第十条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后,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备选名单,提交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进行论证。通过审查论证的申请单位,报厅际联席会议审定。第四章专业机构的改建与任务委托第十一条备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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