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基于民事和行政关联案件诉讼程序设计的困难和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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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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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析基于民事和行政关联案件诉讼程序设计的困难和化解    论文:关联案件的诉讼程序;权限划分和协调;行政审判  论文摘要:从行政审判和民事审判之间的权限划分和协调角度考虑,解决关联案件的困难并不在于选择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也不宜修正现行主管权限划分标准,而应当针对不同新题目分別处理。对先决新题目处理方案的选择,实际上是一种利益衡量的结果,而遵循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分案审理的原则更有利于避免新题目的复杂化。建立纠纷解决和协调机制也具有必要性。  近年来,学界对民事和行政关联案件诉讼程序新题目的探究已

2、经取得阶段性成果,并形成了很多共叫,但对其中某些新题目的探索仍须进一步深进。本文将从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之间权限划分和协调的基本原则出发,针对学界的某些观点谈谈自己的不同见解,并提出一些基本的解决困难的方案,以供学界参考。    一、解决关联案件的困难应针对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学界对关联案件诉讼程序的选择,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另一种观点则以为不仅要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再一种观点则以为,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关联案件相当复杂,在设计程

3、序时不能搞一刀切,而应针对不同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其中包括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当事人诉讼或者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进行等。由此可见,学界基本是通过选择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解决关联案件的困难,其中包括附带诉讼、当事人诉讼或者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进行等三种基本方案。而学界最为普遍的观点则是采用附带诉讼的制度形式。学界对建立附带诉讼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一是从判决效力冲突角度出发,以为可以协调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间的冲突、避免法院作出两个相互矛盾的判决,二是从诉讼效率的角度,

4、以为可以进步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笔者以为,根据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之间权限划分和协调的基本原理,选择适用不同诉讼程序以解决关联案件的困难做法并不可取;以上将防止判决效力之间的冲突和进步诉讼效率作为采用附带诉讼形式的理由也并不符合逻辑。  解决关联案件的困难首先涉及到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之间的权限划分和协调新题目,也可以说,设计关联案件的诉讼程序就在于解决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之间的权限划分和协调新题目。而根据诉讼原理,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之间的权限划分和协调新题目主要关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管

5、权限的划分新题目,尤其是两类法院(或法庭)之间职权划分的标准新题目;二是在受理关联案件时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之间的先后顺序新题目。这尤其是在诉讼程序中对于先决新题目的处理;三是民事判决和行政判决之间的协调新题目,其中包括判决效力之间的相互承认和判决效力冲突发生后应当如何解决两个方面;四是权限冲突新题目的具体解决,包括对主管权限冲突、案件受理顺序冲突以及判决效力冲突等新题目的具体解决。和之相一致,关联案件的困难也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种基本类型:一是需要解决主管权限的划分和协调新题目,如学界所讨论的行政

6、机关和一般民事主体的共同侵权行为的关联案件,二是需要考虑诉讼时间顺序新题目,如需要处理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行政行为的关联案件;三是需要考虑判决效力之间的协调新题目,如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关联案件等,四是涉及以上多方面新题目的关联案件,等。因此,处理以上存在不同类型困难的关联案件,就应当针对具体新题目分别寻求解决办法。具体来说:对于涉及主管权限划分和协调新题目的关联案件,是需要明确各自的职权范围并决定是否需要移送管辖的新题目;而对于存在先决新题目的关联案件,则是需要理顺民事争议和行政

7、争议之间的审理顺序;假如对于解决判决效力之间的协调新题目则需要利用判决效力理论等等。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通过选择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尤其是采用附带诉讼或当事人诉讼形式,以解决关联案件的困难,并不符合以上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之间权限划分和协调的基本原理;二是以上将避免判决效力之间的冲突作为建立附带诉讼的理由并不符合逻辑,由于判决效力之间的协调应当通过判决效力理论加以规范,而并不在于采用附带诉讼的制度形式;三是将进步诉讼效率作为建立附带诉讼的理由也不符合逻辑,由于,诉讼效率的进步从

8、根本上来说应当依靠法院(或法庭)之间协调程度的进步,也并不在于一定要采用附带诉讼的形式。当然,在实践中确实存在某些关联案件并不能严格分清应当适用何种诉讼程序或者是何种程序应当先予进行。对于这些案件可以考虑合并诉讼程序加以解决,但也并不能违反以上基本原理一味地选择合并程序的方式加以解决。假如这些案件同时涉及以上多个方面的困难,笔者以为,完全可以针对这些困难分别寻求解决方案协调解决。    二、解决关联案件的难量应以明确的主管权限划分标准为条件    和以上选择适用不同诉讼程序的观点相一致,为决定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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