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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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惠民县财政局惠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卫计发[2015]12号关于落实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实施方案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惠民县《关于落实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实施方案》。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全县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政策的落实各镇(街道办)要将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成立镇(街道办)级落实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组织领导、任务分工、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要坚持正确的舆论

2、导向,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并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14-二、严格审核程序,及时准确做好补助对象的身份认证工作(一)认证范围1、认证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现为惠民县户籍,建国后至2011年6月30日已进入或曾在惠民县境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2)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文件;(3)自2015年5月1日开始,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应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在2015年4月30日前办理好离岗手续可以参与此次认定。2、乡村医生存在以下情况,不得列入补助范围:(1)原为惠民县户籍,现

3、已迁出的;(2)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3)2011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4)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去世的;(5)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二)认证方法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证工作,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1、乡村医生身份认证。-14-(1)申请认证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的人员,须提供原始物证材料,包括原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从业活动的物证,如:乡村医生执业期间本人签名的处方、门诊病历或记录、医

4、疗收费凭证、乡村医生培训合格结业证书、荣誉证书、任用证书、聘用证明资料等,由镇(街道办)相应的工作机构查验核实并复印、照相存档,作为调查取证的主要依据。(2)申请人物证材料不足的,须提供不少于3人的证明人名单,由镇(街道)相应的工作机构按规定程序取得证人证言,作为调查取证的必要依据。 证明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乡村医生本人执业的村卫生室所在村的村干部、老党员,或其执业期间在本村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人员(有原始物证材料)。乡村医生执业期间,本人执业的村卫生室所在乡镇卫生院的在职工作人员。原籍为乡村医生执业的村且熟悉其从业经历的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提供工作单位盖

5、章的本人身份证明)。证明人须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每类别至少一人。由认证工作小组审核有关证明材料并留档后,证明人提供身份证明,现场签订《承诺书》(附件2)。乡村医生证明人每类不足1人的-14-,由其执业的村委会出具证明信,不足类别优先从、中补充。2、补助年限认证。乡村医生补助年限的认证原则上以原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因组织和政策原因未纳入注册登记管理的,申请人可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其工作经历及年限。乡村医生补助年限的计算,以其自1949年10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实际在岗工作时间确定,剩余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补助年限一经认证,不得修改。(

6、三)认证程序各镇(街道办)在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证工作中,均应履行以下程序对申请人员进行认证:1、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向镇(街道)相应的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登记表(附件1),提交物证资料和证明证言。2、初审。镇(街道办)相应的工作机构对申请登记人提供的物证资料及证明证言进行审查,核实其身份及补助年限,并对申请人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政策或者违法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形成初审结果。3、公示。镇(街道办)相应的工作机构将初审结果以及相关物证资料、证明证言在全镇(街道办)范围内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公示结束后,镇(街道办)相应

7、的工作机构将公示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县卫生计生局,县卫生计生局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反馈镇(街道办)。镇(街道办-14-)相应的工作机构将县卫生计生局反馈的审核结果在全镇(街道办)范围内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并将公示结果报县卫生计生局,由县卫生计生局核定。核定的结果在县卫生计生局政务公开栏和镇(街道办)政府政务公开栏上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4、审批及备案。第三次公示结果由县卫生计生局、财政局、人社局共同审查批准,作为审核发放工作的依据。审批结果一式四份于5月30日前报市卫生计生委基层指导科,并由市汇总报省卫生计生委、财政

8、厅、人社厅备案。现户籍所在地与原执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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