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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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四个制度的通知廊发改法规〔2014〕196号各县(市、区)发改局,本委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印发的《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同时废止。附件:1.《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廊坊市

2、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涉法律、法规、规章目录4.《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配套制度》—36—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7月23日—36—附件1廊坊市发展和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各级发改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以及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应参照本规则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

3、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发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第四条各级发改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6—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

4、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当。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决定。第七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律责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5、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6—(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二)积极配合发改部门检查,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询问且如实回答的;(三)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合同、文件、

6、记录、业务函件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材料的;(四)主动陈述发改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五)行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对违法行为有效整改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一)故意生产、销售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三)被责令停止实施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6—(四)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违法行为严重损害

7、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七)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八)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涉案物品或者被登记保存证据的;(九)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或者以拒不签字等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十)提供伪证或者销毁、隐匿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逃避监督检查的;(十一)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从轻处罚的,行政处罚幅度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的较低限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减轻处罚的

8、,行政处罚幅度应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免予行政处罚。从重处罚的,行政处罚幅度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的较高限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处罚幅度所设计定的最高处罚标准。—36—第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机构应提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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