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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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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深圳市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为加快推进深圳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改革,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敦促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及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深圳市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说明如下:一、背景意义(一)
2、制定《细则》是深圳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迫切需要。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针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多次强调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以坚决的态度和果断的措施遏止对生态文明的破坏。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01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6年5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目前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框架和基
3、本规则已经建成,尚需与深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实践、突出问题、工作重点和群众关注热点等衔接和细化,因此,迫切需要结合深圳实际转化成具体制度规范和操作指引,为我市全面、规范和有效落实提供保障。(二)制定《细则》是深圳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我市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任务更加繁重,有效治理难度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中央“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总体要求和群众对于环保的期盼之间仍有差距。近期中央环保督察指出我市在水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存在不足,同时指
4、出全省普遍存在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失之以宽,导致部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保意识不到位,工作进展滞后等问题。此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守法自觉意识欠缺,企业环境管理水平不高,政府、企业共担环保责任、共建生态文明的问责机制还不完善。因此,制定本《细则》,细化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损害追责要求,一是有利于发挥对关键少数的规范指引作用,结合深圳实际,突出问题导向,让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刚性约束,以严厉问责倒逼党政、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发展观念转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二是有利于发挥普遍教育宣传作用,通过《细则》制定和实施,在政府、企业、社会树立绿色政绩、环保社
5、会责任、环保问责等清晰舆论宣传导向,切实把绿色发展理念、环保意识、行动、责任融入地方政府治理工作体系中,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二、编制过程(一)资料收集和调研。自2017年3月始,市委组织部联合市人居环境委成立专题调研小组,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紧密结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文件,确定了我市《细则》编制大纲。同时,以我市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重点工作
6、及发展需要为立足点,参考吸收其他省市已出台的政策文件,对比分析和梳理宁夏、山东、四川、浙江、海南、吉林等十多个省(自治区),成都、盐城、咸宁等多个城市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有关内容,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追责程序和追责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二)征求意见。市委组织部联合市人居环境委在广泛收集资料、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联合起草初稿,经过在部门内部征求意见、征求全市39家相关单位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8条,经逐一梳理,并与相关单位就
7、意见采纳情况进行沟通,对反馈意见共采纳9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7条,形成《深圳市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送审稿)》。三、主要内容(一)总体框架。《细则》既秉承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又具备深圳特色,结合我市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重点工作及发展实际,尤其考虑到推进生态文明、提升环境质量、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等党委、政府重点工作,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细化补充,便于实践理解、掌握和操作。《细则》明确了责任概念、适用对象、工作职责及追责情形,分为总则、追责情形、追责方式、追责程序和附则共五章二十八条。(二)责任追究对象。中央和省相关规定确定的生态环
8、境损害责任追究对象为党政领导干部,即各级党委和政府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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