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能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银川能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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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川能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银大校发[2008]56号各学院,各处、室、中心:为适应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实现学生档案管理动态化、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学生档案材料的齐全、完整和安全,充分发挥学生档案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为用人单位提供可靠依据。现将《银川能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相关部门负责人认真学习,遵照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档案是指学生从高考(中考)录取入校到毕业期间所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成长的真实记录。学生档案管理旨在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形成

2、的各种材料进行整理、归档,提供学生档案的查、借阅服务及毕业学生档案的转递、管理等工作。第二条为适应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实现学生档案管理动态化、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学生档案材料的齐全、完整和安全,充分发挥学生档案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为用人单位提供可靠依据。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法》以及国家有关学生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条按照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我校的学生档案由学生处集中保管,各班辅导员及相关部门(学生处、教务处、院学办、团委、组宣部、校医院、体育组)指定

3、专人负责学生档案材料的填写、登记、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9学生处负责收集、汇总、分类、整理、归档,管理学生在校期间政治、思想、学习、考试、考核、奖惩等方面材料,以保证档案材料的系统、完整。第二章  学生档案材料归档内容及接收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档案,是指全日制统招大中专学生档案。学生档案归档材料含:高考(中考)档案、学生登记表、体检表、军训成绩单、历年学生年度鉴定表、奖励处分材料、学籍异动材料、团(党)材料、实习报告(鉴定表)、学生成绩总表、体育合格标准卡、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就业报到通知书底联等。1

4、、高考(中考)档案:含高中(初中)及以前学籍档案、高中(初中)毕业生登记表、高考(中考)志愿表、高考(中考)体检表、高考(中考)准考证、成绩单、入团(党)材料等。2、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奖惩材料:奖励限校级及校级以上(含奖学金及各类先进个人奖励等);处分为警告以上(含警告)及违纪学生受处分后的评议材料、综合表现情况。3、学生在校期间党、团籍材料:包括入团志愿书、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材料、思想汇报、外调材料和转正申请等。第五条所有归档材料,均要求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按照“以班为单位,以学号为顺序”

5、的移交方式(以下简称:移交方式),按时移交学生处(否则不予受理),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第六条  新生档案的建档内容及接收办法1、新生入学注册取得学籍后,由各院辅导员督促学生提取各自的高考(中考)档案,并对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班级、学号进行整理、编号,装入学校统一印制的档案袋(新生档案袋、学生登记表于每年九月中旬统一领取)。92、新生入学后档案未到和档案材料不全的,由辅导员负责督促、催交,限其在两个月内把所缺材料送到学生处学籍管理科归档。本人党、团材料入学时未带者,由本人负责向原学校索要,一学期内归

6、档。3、新生中团员的入团材料交给校团委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暂由校团委负责管理,待学生毕业前再归入学生处学籍管理科的学生档案中。4、新生中党员的入党材料交由校党委组宣部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暂由组宣部负责管理,待学生毕业前再归入学生处学籍管理科的学生档案中。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归档内容及接收办法1、在装入新生高考(中考)档案的同时,辅导员将学生登记表、体检表(院学办负责向校医院索要)、军训成绩单(辅导员负责向院学办索要)一并装入档案袋,并按档案袋封面上的要求填写学生档案材料信息。新生档案的建档工作完成后

7、,于每年十月底前按移交方式将全部档案移交学生处学籍管理科。2、学生的学籍异动材料由学生处学籍管理科审定后归档。3、学生年度鉴定表由各班辅导员于每年九月中旬开始领取,于每年十一月底(毕业生次年五月底前)完成整理,并收齐按移交方式移交学生处学籍管理科归档。4、“三好”学生登记表、优秀干部登记表、奖学金登记表及学生处分登记表等材料由学生处学生管理科整理后按移交方式及时移交学生处学籍管理科归档。5、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级、省市级和校级各类文艺、科技活动获得荣誉称号的登记表、社会实践登记表等材料由校团委负责审定后

8、,按移交方式及时移交学生处学籍管理科归档。第八条  毕业生档案归档内容及接收办法91、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由各班辅导员于每年九月中旬开始领取(与毕业生最后一年的年度鉴定同步进行),于每年五月底前完成整理,并收齐按移交方式移交学生处学籍管理科归档。2、毕业生的入团材料由各院(系)整理、校团委审定后,于每年五月底前按移交方式移交学生处学籍管理科归档。3、毕业生入党材料由各院(系)整理、校党委组宣部审定后,于每年五月底前按移交方式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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