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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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检查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序号名称依据检查范围及对象检查方式检查周期、频次检查处理标准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11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七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实施工程

2、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1日经第2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在融安县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方式。每年一次集中检查和动态

3、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2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在融安县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采取动态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每年一次专项检查和动态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予以行政警告、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等相应的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3工程造

4、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在融安县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采取动态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每年一次专项检查和动态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予以行政警告、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等相应的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4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

5、48号颁布)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全县范围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融安县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组可采取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座谈、报送自查材料或实地查看项目等方式进行。每年检查2次,可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开展检查或抽查。对在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督促限期整改,对在房地产市场开

6、发经营中存在违法经营,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企业通报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逾期不报材料或无故不接受、不配合检查的企业,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予以通报。5物业专项检查《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2007年8月26日发布,2007年10月1日实施)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第五

7、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1、入融经营的外市、县物业服务企业分支机构及其服务项目; 2、全县范围内登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服务项目。物业专项检查组在全县通过检查报送自查材料、或实地查看项目等方式进行。每年检查1次。可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开展检查或抽查。对在物业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物业企业及其服务项目,各城区物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限期整改,对在物业服务工作中存在违法经营,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企业,通报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逾期不报材料或

8、无故不接受、不配合检查的企业,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予以通报。6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检查《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2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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