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临港区域第三批限价商品房配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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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电机学院临港区域第三批限价商品房配售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根据《关于临港区域第三批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定向提供限价商品住房。第二条夫妻双方均在临港注册的入围单位工作的教职工由临港区域相关部门优先考虑提供限价商品房,不适用本方案。第三条限价商品住房配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做到房源公开、打分标准公开、排名顺序公开和配售结果公开。第二章房源和售价第四条房源位于临港新城的限价商品住房,第五条售价根据《关于临港区域第二批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实施细则的通

2、知》,本次配售的房源为全装修房,装修费与单套住房房价分别计算,归并支付。单套住房的实际房价根据住房所处的楼层、房型、周边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实行一房一价。本次配售房源的装修标准初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0元、1000元二种,购房人不得在此装修标准之外提出改装、增减装修内容等要求,也不得提出不装修的要求。第三章购房申请规定第六条在2016年9月2日前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学校缴纳社会保险金满1年以上;正式签订购房合同时仍就职于学校;具有购买本市商品住房资格;申请人家庭未购买过宜浩佳园、教师公寓及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

3、商品房;申请人在以往的限价房申请中未列入不准购买名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教职工:(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文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20分标准分值,或持有上海市人才引进类居住证。第一章选房办法第七条本次配售按照教职工每人的选房综合积分排名,从高到低依次进行选房。第八条综合积分相同者,以专任教师优先、工龄优先原则排序。再有同分情况,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选房的先后顺序。第九条进入选房过程,错过选房机会或放弃选房者,视作已享受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第二章选房综

4、合积分的计分方法第十条选房综合积分由基础分、奖励分组成。第十一条(一)基础分1、职级职称分类别计分校级正职100分教授(含正高级)、校级副职90分副教授(含副高级)、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80分中层副职(含中层助理)、高级技师、博士75分讲师(含中级)、副科级、技师70分助教(含初级)、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高级工60分其他人员50分2、工龄分教职工自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每年按0.1分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计。3、考核分上一年度个人考核优秀加1分,良好加0.5分。第十二条奖励分1、对2011年9月2

5、日起(以证书日期为准),在本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岗位上获得荣誉称号或优秀成果的教职工予以奖励。获奖奖项以表列为准,奖励分不累计,按最高奖项计分。获奖奖项计分个人荣誉称号国家级官方奖项8分省部级官方奖项6分团队集体成果奖国家级官方奖项一等奖(特等)10注:获奖项目的第一负责人按所获项目满分计分,排名第二、三、四、五、六及以上者分别乘以0.5、0.4、0.3、0.2、0.1的系数计分。二等奖(一等)8三等奖(二等)6省部级官方奖项一等奖(特等)6二等奖(一等)4三等奖(二等)22、已婚且上海无自有住房的教职工在原

6、基础分和奖励分的基础上加30%的分值,计入总积分。第六章相关约定第十三条购房申请人应如实网上填写购房登记表,并在登记截止日期前按时交表并将有关资料按要求交至相关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视作放弃。第十四条购房人的购房付款事宜按照《关于临港区域第三批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第十五条选购限价商品房后的相关处理事宜按照限价商品住房有关办法执行。第十六条申请购房者若弄虚作假,取消其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资格。事后发现并经查实的,本人承担相应后果,学校予以相应处理。第十七条购房者与房产公司签署售房合同后

7、,双方按售房合同的约定承担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除本条前已说明的时效外,职务(职称)、学位、获奖奖项、家庭婚姻状况等均以2016年9月2日前的相关主管部门的批文、证书为准。第七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十九条学校成立限价商品住房配售工作小组,小组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职工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通过的限价商品住房配售方案。第二十条学校限价商品住房配售工作小组下设秘书处在后勤基建处,负责限价商品住房配售的资料收集等日常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购房教职工的购房资格、职务(职称)、学位、工龄、奖励、加分等

8、情况进行审查和认定及排序工作;组织限价商品住房的选购事宜;协助房产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等事务性工作。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方案若与上海市政府有关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相抵触,以上海市政府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本方案由学校限价商品住房配售工作小组负责解释。附件1:上海电机学院教职工临港区域限价商品住房综合积分表工号姓名性别所在部门出生年月工作年月最后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联系电话分数大类分数类别分项自评分部门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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