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1605623
大小:34.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10-23
《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规定201210》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国家邮政局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规定(国邮发[2012]42号 2012年3月14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依法打击通过寄递渠道贩运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毒品、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病原体等禁寄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寄递渠道,是指基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寄递服务活动形成的信息和实物
2、传递渠道。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交寄的物品。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快递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第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负责检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法规,负责检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治安防范等工作。第四条 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联合成立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协调小组,由邮政管理部门分管领导任协调小组负责人,国家安全机关发挥职能
3、优势,支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协调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相互通报寄递渠道治安管理情况。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人为联络员,负责收集掌握本部门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工作情况,协调组织相关案(事)件查处和联合执法检查等工作。省级以下邮政监管机构可以参照省级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协调小组的做法,与当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联合成立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协调小组,开展相关工作。第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以下事项:(一)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是否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活动是否有记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是否熟悉《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
4、)》、《仿真枪认定标准》、《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等,是否掌握禁寄物品的形状、性能及辨识要领。(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是否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寄件人填写的寄递详情单是否完整规范,实际寄递的物品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名称、数量等是否一致;是否配备专门人员、安检设备对邮件、快件实施安全检查,发现禁寄物品是否按规定处理。(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是否安装监控设备,监控设备是否覆盖收寄、分拣、储存等生产场所,是否确保监控设备全天二十四小时运转,且监控记录保存时间是否达到三十天;寄递业务流程是否实行计算机管理,是否为邮政管理部门预留数据接口。(四)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场所是否配备与场所面积相适应的消防设施,
5、是否确保消防设施始终处于正常状态;配备的消防、监控、安检等安全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检查以下事项:(一)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治安保卫制度;是否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确定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是否配备值守人员。(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营业网点(包括邮政储蓄业务和非邮政储蓄业务)、邮件处理中心、数据中心、快件分拨中心、金库、邮资票品库等治安保卫重点部位的治安保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场所是否封闭作业,是否安装门禁系统并严格执行人员进出管理制度。(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是否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
6、演练;从业人员发现寄递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毒品、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病原体等禁寄物品的可疑情况线索,是否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邮政管理部门。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对寄递渠道实施治安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实地查看(包括查看收寄、分拣、储存场所监控录像)、模拟演练等方法,以及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国家安全机关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与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相互配合,落实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凡发现寄递渠道涉嫌收寄禁寄物品的,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逐件溯源查实具体企业及其收寄人员。第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开展治安检查,应当由
7、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并向被检查企业告知检查事由和依据。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由被检查企业的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共同核对并签名。被检查企业的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笔录有异议,应当允许其作出说明并记录在案;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检查人员对检查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第九条 省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