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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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SZN-0501-2015/0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办事指南2015-01-01实施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2015-01-01发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事项代码:0501分项:1)新办2)依申请变更;3)补发证明;4)依申请注销;5)配套制度(依职权注销、依职权撤销、主动变更和撤回)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

2、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

3、、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7第三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二)办理权限《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1、下列建设工程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1)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建设项目和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

4、和优秀历史建筑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2)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淀山湖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中心城以内(除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外)按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沿岸及规划有建筑物所在的第一街坊,如沿岸及规划有公共绿地的,则范围扩至公共绿地后的第一街坊。目前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两岸结构规划范围内沿两岸各200米范围控制。淀山湖两岸的具体范围以批准的规划

5、范围为准,按照沪青平公路以北、淀山湖、元荡湖周边离湖岸线500米范围控制。(3)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划定的红线范围5.28平方公里和规划控制范围1.4平方公里。(4)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工程:对外交通系统建设工程;市域交通系统建设工程;与总体规划相同层次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17市政建设工程的具体分工范围和管理要求,按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专项办法执行。(5)保密工程、军事工程等建设工程:包括国家级、市级党政机关、部门和国家级对外接待场所;重大地下工程和人防工程、部队营地和军事项目;安全保障设施;保密项目等。(

6、6)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建设工程。2、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建设工程,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受理点、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接受委托的市级管委会及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三)审批内容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及其它规划条件。(四)法律效力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五)审批对象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五、审批条件(一)新办1、准予批准的条件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

7、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以及关于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决定内容的。2、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以及关于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决定内容的。17(二)依申请变更1、准予批准的条件同新办2、不予批准的情形同新办(三)补发证明1、准予批准的条件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尚有效的。2、不予批准的情形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无效的。(四)依申请注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由申请单位主动提出书面申请,应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

8、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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