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棚户区改造工程普陀巷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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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程普陀巷片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确保棚户区改造征地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甘政国土发〔2018〕313号批准的静宁县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现就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程普陀巷片区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如下方案: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静宁县城关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2.征地位置:东起成纪文化城,西至西环路,南起新街路,北至商业街,具体位置以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3.地类:农用地和建设用地4.征地面

2、积:7.7亩二、法律及政策依据土地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静政发〔2017〕69号)、《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静政发〔2014〕3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14—三、征收单位本次征收工作由静宁县人民政府负责,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城关镇政府、棚改中心等相关单位配合。四、补偿标准及安置(一)土地补偿本次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

3、《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17号)规定,征地范围内征地补偿费50375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另行补偿。(二)宅基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含房屋)补偿按照《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静政发〔2014〕37号)、《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静政发〔2017〕6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1.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1)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标

4、准,依法核定《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合法审批手续)中载明的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一户一宅”。—14—(2)依照低层住宅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认定农民合法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建筑面积上限。对核定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容积率1.1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超出部分按超面积自建房认定。(3)对符合“一户一宅”且核定的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对宅基地面积15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A按容积率1.3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对超出150平方米,但在171平方米以内的面积B按容积率1.2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梯次认定累计相加后确定补偿建筑

5、面积上限,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最高不得超过22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超面积自建房认定。(4)被征收人在调查登记前在宅基地证载面积以外扩大宅基地四至范围修建的房屋,认定为超面积自建房。在调查登记后私自修建的房屋,按违法建筑认定,无偿拆除。2.房屋价值的确定集体土地上认定的合法房屋补偿价值,按照《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静政发〔2014〕37号)相关标准评估确定。3.征收补偿(1)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以宅基地置换安置房三种形式,由被征

6、收人自愿选择。—14—货币补偿: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按照《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进行评估补偿,对选择纯货币直接补偿的,在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上浮10%予以补助,补偿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产权调换:以宅基地上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为准,按照框架1:1.2、砖混1:1.1、砖木1:1、砖土木1:0.95、土木1:0.9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安置的,调换所得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人以宅基地换房计算的安置房面积。房屋产权调换后,对核定的宅基地容积率1.1以内剩余房屋建

7、筑面积(剩余房屋=补偿建筑面积-已用于调换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按县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指导标准评估后进行货币补偿;对容积率1.1以上房屋按超面积自建房进行补助;对土地及附属设施按县上征收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如果一户宅基地上有多种结构房屋,产权调换时按照房屋结构框架、砖混、砖木、砖土木、土木的顺序依次调换。砖彩钢、彩钢、简易房屋不予调换安置房,对认定的补偿面积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对符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核定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以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宅基地打捆置换安置房:以国土部门核

8、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依据,特殊情况的以—14—国土部门核查认定的面积为准,将宅基地、房屋和附属设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置换,对宅基地20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A按宅基地面积与安置房面积1:1进行置换;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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