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制权力支配下的小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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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制权力支配下的小农小农,是一个极难界定的概念。本文指从事农业,以一家一户为生产、消费单位的一种社会细胞。它主要包括如下两部分人:一是拥有一定数量土地的自耕农;二是租种地主土地的佃农。这两种是主体,其实还应包括这两部分周边性的人,如半自耕农,即拥有一小块土地,又租种地主的土地;还有富农,即自耕为主又出租一部分土地。小农是封建社会中主要农业生产者。中国自战国以后的历史文明就是以这些小农为主要支撑点的,时代的兴衰,大抵是由小农的兴衰为标志的。然而影响小农兴衰的原因虽然很多,但最主要、最直接的要属政治了,以致可以这样说,小农兴衰主要不是来自自身内在的经济原因,而是来自凌驾他们之上的政治因

2、素。我们所熟悉的《礼记·檀弓》篇中“苛政猛于虎”章,以及柳宗元的《捕蛇者说》,以小说的形式,从一个侧面把本文的主题早已揭露无余。我这里只是从历史的角度把问题再理析一下而已。另一方面,在历史学界,有些人太爱用经济的眼光和经济的方法分析问题,本文的用意之一是向这种习以为常的认识定势提出质疑。一、政治因素在第一代小农形成中的决定作用春秋以前,生产方式主要是大家族或强迫组织的共耕制,中国历史上第一代小农大致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小农的出现无疑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但是小农的普遍化则是社会和政治改革的结果。我在1978年写了一篇题为《论战国时期“授田”制下的“公民”》的文章,详细论述

3、了这个问题。在此以前,几乎所有的论者都把授田与西周的井田制并解,认定是春秋以前的事。我这篇文章论述了授田制始于春秋,普遍实行于战国,是当时各国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我的这一论断已被众多的学者所接受。中国历史上第一代小农可以说是实行授田制的结果,为了方便,现将上述文章的有关论述摘录于下。把土地分给农民,叫做“授田”(“受田”)、“行田”、“分地”、“均地”、“辕田”等。我们可总称之为“授田”制。受田的农民叫“公民”。1975年湖北江陵出土的秦简中,有“受(授)田”二字。该段文字是:“人顷刍、藁,以其受(授)田之数。”(《田律》)这批秦简反映的主要是秦统一前的事。这一记载极为重要,它无可

4、争辩地证明了在战国时期,秦实行过“授田”制。魏国的“行田”也是“授田”。《吕氏春秋·乐成》引魏襄王的名臣史起的话:“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行田”就是分给土地的意思。《汉书·高帝纪》:“法以有功劳行田宅。”苏林注:“行,……犹付与也。”根据《乐成》的记载,魏国是普遍实行过“行田”的。它应是李悝“尽地力之教”的主要内容。如果把“行田”同梁惠王关于凶年移民之事一并加以考察,我认为,说梁惠王(即魏惠王)的移民以“行田”为基础不是勉强的。孟轲到齐国,对齐宣王讲的关于“制民之产”一段话也很耐人寻味。“制”即制定、规定之意。“产”指什幺?即文中所讲的“恒产”一“五亩之宅”

5、、“百亩之田”。“制”的主体是谁呢?文中已点清楚,是君主。民产由君主规定,那幺把它解释为类似秦的“授田”、魏的“行田”,我想是可以说得通的[1]。《汉书·地理志》中记载秦商鞅变法有一项是“制辕田”。再早,晋在春秋时曾“作爰田”[2]。辕与爰通用。关于“爰田”历来有不同释解。孟康的注是,把土地分成上、中、下三等授给农民。上田每产百亩,中田二百亩,下田三百亩。根据孟康的注,“制辕田”也就是“授田”,同秦简中,“受(授)田”是吻合的。另外《管子·国蓄》中讲的“分地”,《臣乘马》中讲的“均地”,《商君书·算地》中讲的“分田”,我认为都是“授田”,的别称。关于战国存在“授田”制的事实,还可从

6、许行到滕受廛一事得到旁证。农家学派的许行自楚到滕,对滕文公说“愿受一廛而为氓”[3]。滕文公给了他“廛”。廛是住宅,属封建国家。许行受没受田,种不种地呢?文中没有明讲,但在孟轲与陈相的对话中,谈到了许行之徒是从事耕种的。许行等耕种的土地从哪里来的?同廛一样,一定也是从滕文公那里领受的。一个农民授与多少土地呢?大体是一百亩(约合今三十一亩多)。在当时,这同一个农民的劳动力是适应的。《管子·臣乘马》说:“一农之量,壤百亩也”。《山权数》说:“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先秦文献中关于一夫百亩的记载很多:“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4]。“百亩之田,勿夺其食,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5]。“家五

7、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勿夺其时,所以富之也。”[6]《汉书·食货志》记述魏李悝变法,实行尽地力之教,也是按一夫治田百亩计算。授田百亩是当时的惯例,所以又有“分地若一”之说[7]。先秦文献普遍讲一夫百亩决不是偶然的,而是当时实行“授田”制的反映。“百亩”是指针准地。土地有好有坏,具体实行时会五花八门。如前引的,魏一般分给百亩,邺这个地方土质不好便分配二百亩。另外,各地亩大小也不一致,《商君书·算地》记载:“故为国分田,数小亩五百”。江陵出土秦简中的“受(授)田”,则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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