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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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模型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由城市建设工程的前期审批管理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文

2、件及竣工验收文件等组成的档案。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内五区及开发区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报送、移交、接收、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动。第四条【管理原则】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坚持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五条【事业发展】—8—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馆库建设、人员配置、管理经费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第六条【经费和人员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人员的配置按照

3、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城市建设相关专业知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当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加快推行电子化归档和信息化管理。第七条【管理主体】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档案的范围】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和管理的城市建设档案范围包括:(一)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

4、程;  5.园林、风景名胜工程;  6.—8—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工程;  7.城市水利、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其他城市建设工程。  (二)地下建(构)筑物工程档案和地下管线档案:1.地下建(构)筑物工程;2.地下管线工程;3.地下管线综合图。(三)建设系统及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勘测设计、城市管理、环卫、环境保护、文物、抗震、消防、人防、交通运输、水利等)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和科学研究成果、城市建设历史、自

5、然、经济、人文等方面的档案和基础资料。第九条【档案的形成】城市建设档案是公共信息资源,其形成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一)文件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规格统一、签章齐全。(二)文件应是原件,其中资质证书、许可证件、权属凭证、审批文件等可以是副本,也可以是加盖相关发放部门公章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三)建设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修改应符合规范要求,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8—(四)声像档案应当主题明确,内容完整,图像稳定、画面清晰,色彩真实,被摄主体不能有明显失真变形现象。(五)档案整理应当遵循工程建设运行规律,保持内在有机

6、联系,按照建设程序、不同专业及工序等分别组卷和排序,使用规格统一的档案装具,符合城市建设档案相关标准和规范。(六)推动城市建设档案电子化。报送建设工程纸质档案、移交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纸质档案,应当同时提交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内容应当与纸质档案一致,其存储格式、载体和保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第十条【档案收集和征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采取措施主动收集和向社会征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和科学研究成果、城市建设历史、自然、经济、人文等方面的档案和基础资料。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捐赠、寄存各类与城市建设有关的档案资

7、料。经专家鉴定具有历史收藏价值的捐赠档案,按有关规定给予捐赠人奖励。第十一条【档案业务指导】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编制、接收标准和规范;对建设系统及各专业管理部门进行档案业务指导,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档案检查和跟踪服务。第十二条【工程档案报送】—8—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一套建设工程档案。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第十三条【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包

8、括地下建筑和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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