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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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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中共珙县县委组织部中共珙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珙人社发〔2016〕102号中共珙县县委组织部中共珙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乡镇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按照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4〕30号),省委组织部《贯彻执行〈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乡镇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工作服务年
2、限。-2-新录(聘)用的乡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乡镇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其中通过定向考录等优惠政策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最低服务年限为8年(含试用期);服务期未满的,原则上不得调动。二、进一步规范县内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县内外选调遴选招考。珙县新录(聘)用的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人员,按照当年当期的招考公告的服务年限要求,在珙县服务年限未满的人员参加县内遴选招考的,在乡镇原则要工作满三年以上,同时需书面征得本人单位同意。所有参加县外遴选招考的人员除应事先书面征得单位同意外,还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党群系
3、统人员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审批同意;乡镇、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人员报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未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的人员参加遴选招考的,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调动手续。三、进一步规范县级机关(部门、单位)借用乡镇干部。县级机关(部门、单位)一般不得借用乡镇干部。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用的,应书面征得乡镇党委同意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借用,被借用人员在乡镇至少已服务满3年(含试用期),借用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同一单位连续借用不得超过一年。中共珙县县委组织部中共珙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
4、6年11月9日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6年11月9日印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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