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新闻的伦理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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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偿新闻的伦理评判一“有偿新闻”及其产生的原因所谓“有偿新闻”,是指新闻传播活动中,希望获得媒体宣传报道的个人或组织,或者不希望媒体对不利于自己的有关信息进行报道的个人或组织,向新闻从业人员提供金钱或实物,以获得事实上的宣传报道或不报道的行为。它既可以是希望域不希望)获得媒体宣传报道的个人或组织主动向新闻从业人员提供金钱或实物从而获得宣传报道(或不报道)的行为,也可以是新闻从业人员以为个人和组织进行宣传报道域不进行宣传报道)为条件向被报道对象主动索要钱物的行为。有偿新闻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一)接受劳务费如红包、有价证券、礼品,获

2、取各类消费、好处如餐饮、旅游、子女或亲属上学、解决工作等,这是最典型的有偿新闻形式;(二)以新闻为诱饵换取经营利益如广告、发行或赞助;三)以内参、曝光等为要挟,迫使对方提供钱物、好处等,或对方以给钱给物或其它好处诱使某些新闻不予报道;(四)媒体给采编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从而使有偿新闻成为堂而皇之的经营手段;(五)不同媒体、新闻单位之间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而交换新闻;(六谋些中介、公关公司以赢利为目的,非法运作(实为经营)新闻。尽管有偿新闻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其实质是一样的,都是新闻报道和金钱之间的交易关系。有偿新闻的产生有深刻的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首先,新闻体制改革,政府

3、要求媒体和新闻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媒体和新闻机构要为自己的员工发放工资,解决住房、福利等一系列问题,给他们増加了经济压力,使有偿新闻的产生有了内在的利益驱动。其次,市场经济的影响。市场经济是商品交换经济,其特点是绝大多数劳动产品都作为商品的形式存在。作为商品只有在交换中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这一点,使我们的媒体和新闻机构把新闻产品也直接当成了可以而且应该拿到市场上去出卖的商品。这为有偿新闻的出现提供了机制。再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或其他组织都希望能进行广泛的宣传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提高自己的整体形象,以此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因而对自己有利

4、的都乐于宣传,而对自己不利的,则希望隐瞒。这造成了一个需要购买新闻的买方市场,为有偿新闻的产生提供了外在条件。最后,大众传媒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影响大等特点,为满足买方市场提供了条件。所有这些,都为有偿新闻的产生提供了客观条件。然而,这些客观原因的存在,并不说明有偿新闻的产生就是合理的、必然的。事实上,这些客观条件都是外因,有偿新闻的产生,还有内因,即新闻从业人员的主观原因。从主观方面来说,最根本的是,我们的一些新闻工利欲熏心,在个人私利和小团体利益的驱使下,丧失了新闻工的社会良知,淡漠了新闻工的社会责任感于是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顾,把党和人们给予新闻工进行新闻报

5、道的权威性和垄断性作为谋取个人私利和小团体利益的筹码,从而使有偿新闻的产生成为现实。西方传播学者把大众传播媒体看作是现代社会权力结构中与立法、司法、行政相并立的“第四极”权力,这个观点当然是可以商榷的(在我国,至少从理论上讲,公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因此,大众传媒显然不能和上述三权相并立)但是,这种观点至少道出了大众传媒在现代社会的强大的影响力,所谓“不怕上访上告,只怕曝光见报”,这道出了大众传媒对那些干了龌龊之事的个人或组织的强大压力;“报上有姓有名,电视上有音有形”这是不少希望引起公众注意,得到公众认可的人的愿望,也是大众传媒对个人或组织的

6、正面影响。因此,对于个人来说,无论好坏,通过大众传媒的报道都可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扩大自己的影响,真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可见,大众传媒虽然不像立法、司法、行政那样拥有实质性权力,但其所拥有的权能虽无形却又是非常巨大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有偿新闻的实质,是权钱交易,是腐败现象在新闻领域的延伸和具体表现形态。二“有偿新闻”对伦理道德的背离应该说,当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有偿新闻活动时,其接受的金钱或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就成了一种犯罪行为。所以,有偿新闻问题,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有公司、企

7、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非常明显,在我国,新闻从业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385条规定了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刑法》第386条规定了受贿罪的标准和情节与383条规定的贪污罪相同。即受贿金额满5000元的,即以犯罪论处,不满5000元但情节严重的,也以受贿罪论处。可见,有偿新闻并不只是一个道德失范的问题,在一定的条件下,就成为一个犯罪的问题。一个法律的问题。山西繁峙矿难中,

8、包括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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