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制度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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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文法、经管类)开题报告论文题目:占有改定制度的法律研究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表学生姓名学号所在学院专业、班级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单位..毕业论文题目占有改定制度的法律研究实习单位开题报告内容选题依据(选题经过,国内、国外研究现状,初步设想及突破点等)选题经过选题过程我遵循选题的兴趣原则、贴近专业原则、便于写作原则。首先,根据本人所学专业——法学,法学作为一门人文社会学科,善于研究法学理论及社会现实问题,为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问题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我们又即将迈出校园,走进社会,很多社会现实问

2、题摆在眼前,所以我把题目定在研究法学理论问题方面,以便更好的解决社会现实问题。其次,经过研究筛选,占有改定式的交付方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也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面,所以我把题目方向确定在占有待定问题上。第三,根据指导教师指导最终确定为“占有改定制度的法律研究”。国内研究现状(1)关于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王轶在《物权变动论》(2001)认为构成占有改定应具备三个要件:第一,认可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区分;第二,须因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使让与人有暂时占有让与物的必要性;第三,须让与人对物已为直接

3、或间接占有。杨震在《观念交付初探》..(1996)认为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须有当事人加关于所有权移转的合意,同时,其转让协议须为有效;二是须有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的法律关系。赵军蒙在《论占有改定》(2000)认为应具备三要件;第一,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第二,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第三,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2)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王利明在《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2006)认为由于占有改定欠缺必要的公示效力,善意受让人通过占有改定而间接占有标的物

4、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谢在全在《.民法物权论(上)》(1999)认为善意受让人信赖让与人占有的公信力,认为善意取得不能因观念交付方式的不同而有异,法律既无明文限制占有改定不能成立善意取得,则应从反面推论可成立善意取得。杨会在《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2004)认为,善意第三人通过占有改定间接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权利。刘得宽在《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2002)认为受让人能从占有改定方式取得权利,但这种权利具有相对性和不确定性,它必须在将来的现实交付后才能确定。孙嫦婵在《论

5、占有改定方式下的善意取得》(2005)认为在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适用上,应将交易形态分为若干固定类型,依据不同类型采取不同学说,进行不同处理,力求尽快解决交易中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以及使双方的实质利益达到平衡。陈源灏在《论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2012)认为,占有改定应适用善意取得。第一个理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意旨在于通过物权的公示公信效力,以保护善意的受让人,由于其保护的是善意,则只要符合了交付的要件,不论交付的方式,均应该保护善意第三人相应的正当信赖利益。第二个理由是,相对于善意受让人

6、,原所有人的信赖已经被无权处分人所破坏,而且原所有人自愿赋予无权处分人权利外观,就应当承受由此带来的风险。崔冬梅在《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否定说之批判》(2007)认为采用占有改定的方法进行动产的交付,善意受让人仍然可以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张芙蓉在《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的适用——兼评物权法第106条》(2010)认为,占有改定下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受让人以占有改定方式从无处分权人处受让动产权利,其法律效果应与现实交付相同,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及物之所在要求返还,只能请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善意受让人取得物

7、的所有权。王舒敏在《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2011)认为在占有改定下不发生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善意受让人只有在取得现实占有时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在此之前,由原权利人享有所有权。余丹丹在《论占有改定情形下不适用善意取得》(2011)认为占有改定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马凤玲在《论占有改定》..(2003)认为不应适用善意取得,认为对传来的占有事实状态在一般外观上,并无任何改变之占有改定,如承认即时取得,则未免全然忽略了他人之利害关系,其对于委托占有于他人者尤是。(3)占有改定的公示性。史

8、尚宽在《物权法》(2000)认为占有改定具有公示效力。谢在全在《民法物权论争(上)》(1999)认为占有改定交付本非完全之公示方法,而占有改定使其缺点加深。叶金强在《公信力的法律构造》(2004)认为占有改定是违反公示原则的,其制造了更多的权利真实状况与表征方式的不一致。梁慧星在《物权法》(1997)认为占有改定作为当事人之间交付标的物的观念而存在,没有外化为一定的物质形式,在法律上只具有形成力,不具有公信力。孙毅在《物权法公示与公信原则研究》(1997)认为占有改定不具备完整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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