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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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甲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乙方:为落实新农合各项政策管理规定,保证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省新农含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要求,规范甲方乙方行为,保障甲方乙方的权利,双方自愿签订协议如下: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一条甲方及时向乙方通报新农合政策管理规定,甲方自觉遵守各项新农合管理政策规定,不随意变更、变通新农合政策规定。第二条甲方以电视、广播、《参合农民手册》

2、、宣传栏等有效方式告知参合农民;乙方为协议医疗机构,在乙方住院享受协议医疗机构补偿标准。以及乙方对参合农民所能提供的主要服务和优惠政策。第三条甲方引导与鼓励参合农民选择乙方就诊,但不得违背参合农民意愿强行指定就诊(或转诊)医疗机构。第四条甲方建立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为乙方提供HIS系统接口标准和农民参合信息,培训乙方使用新农合管理软件。第五条甲方接照协议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本着严肃、慎重、定性准确的原则,审核乙方已经垫付的新农合补偿医药费用。在接到乙方申报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乙方拨付应支付费周。第六条甲方受同级卫生

3、行政部门委托,按照政策规定,定期督导、稽核合作医疗补偿情况,复核处方、病历和有关凭证。第七条甲方定期与乙方进行沟通,主动了解和听取乙方对新农合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采纳乙方合理建议。第八条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吸收乙方为其会员或其它团体成员,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会费、管理费或要求赞助。第九条管理中心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者,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一条乙方需具备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超范围执业,对于超范围执业发生的费用,甲方有

4、权拒付产生的费用。第二条乙方建立内部新农合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人员和基本设备,开设新农合结算报账窗口,开展内部新农含相关管理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自觉遵守新农合管理规定。第三条乙方在显著位置悬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标识,供参合农民识别。设置新农合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管理规定,公布参合农民就诊报销流程、服务项目、药品价格、收费标准、补偿金额及人员名单。设立监督举报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安排专人调查处理参合农民反映的问题。第四条乙方在参合农民入院时及住院期间,按照新农合管理有关规定,查对、核

5、对参合住院者相关证件、证明资料等(如新农合医疗证、身份证)(16岁以下、70岁以上提供监护人或供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对其参合身份进行确认与登记。第五条乙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收费票据的管理。保证票据的其实性和唯一性。为参合农民或甲方提供出院证、发票和医药费周清单等报销补偿审核材料。第六条乙方接照协议医院补偿标准办理参含农民报销补偿手续。第七条乙方对出院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初审,在出院当日垫付(即时结算报账)参合农民医药补偿费用,大额不超过5个工作日。并在每月15日前将甲方辖区内参合农民上月的补偿

6、审批表、出院证、费用清单、发票等材料归集后以纸质文档或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甲方审核。第八条乙方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与同级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要无缝对接,即时上传有关医疗服务信息和医药费用补偿结报信息。第九条乙方积极配合与支持县新农合管理机构组织的核查、督查,提供各种原始医疗文书及相关财务等资料。第十条乙方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批准的执业范围以及自身医疗服务能力。严格按照入出院标准,合理收治参合农民,不得推诱或截留病人。严格依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疗服务价格等,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

7、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执行病历、处方书写与管理规定,保证病历、处方书写的真实性、规范性。第十一条乙方严格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限制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时,须征求住院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但自费药品不能超过规定比例。同时注明“自费”字样。第十二条乙方接照有关政策规定须严格执行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规定,要求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机制。逐年增加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的病种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第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

8、商乙方承诺按照以下上限标准控制参合农民医药费用:(1)按月、年度,参合者平均药品费用控制比例:乡镇医疗机构65%、县级医疗机构50%(县医院、保健站、昭觉协和医院和县计生指导站),州级医疗机构45%。(2)按单人,参合者自付费用比例控制在:省级医院15%;州级医院10%,县级医院8%;乡镇卫生院0%。(3)乡(镇)卫生院平均住院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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