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低于成本价投标的约束条件及其探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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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低于成本价投标的约束条件及其探讨(1)一、问题的提出  建国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以建筑成本确定价格的定额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了公有制主体之间结算的人力和物力,降低了工程建设主体双方间的交易费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以成本定价格“量价合一”的定额体系的弊病也日益明显。  首先,以成本定价不利于激励企业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  第四,由于“定额价与市场价并行的双轨制”的存在,对低于市场价的定额价分支项目补足,使最终计价结果既高于定额价、又高于市场价,更产生了人为

2、扩大的租金空间;  招投标专家当然不应局限于造价领域,现有专家在评标中也在发挥积极而巨大的作用,本文需要说明的是较多的非造价领域的评委专家并不能够在较短时期内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即使是造价工程师,虽有经验丰富者能大致判断工程的成本范围,但这个误差范围往往比施工企业的获利空间更大。因此,专家虽能凭经验排除误差过大的标书,但不能依赖专家以标底来判断施工企业的报价是否合理,如果以此为依据,就回到了施工企业以标底为竞争导向的“半管制”价格的老路上。  第五是评委判定的客观性问题。《招标投标法》规定: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利害关系”是相对的,在中小城市,有限的投标人和有限的评委往往相互熟识,严格控制“利害关系”既难以做到,又有很大成本。虽然绝大多数的评委都公正、依法办事,但如果评委在主观指标上的权力过大,在个别项目上也容易造成不公平。  第六是投标人之间的成本差异。管理上的优劣,导致施工企业间的成本存在差异,而科技更是第一生产力,由此导致的成本差异更大。布鲁革引水工程招标中,日本大成公司比标底价低46%中标的结果令人震惊,人们不得不正视施工企业

4、间的成本差异。   由此可见,仅仅依赖评标过程中剔除低于成本的报价,存在很大的误差和主观性。如果需要提高判断成本的精确度和客观性,不但会产生巨大的成本,而且很难实现。那么,如何更好实施《招标投标法》“不低于成本价投标”的规定呢?  三、投标决策的不等式推导   在施工企业理性选择的基本假设下,“报价决策”是指经过成本估算后,由决策人应用有关决策理论和方法,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判断,从既有利于中标又能盈利这一基本目标出发,最后决定投标的具体报价。   施工企业参与投标的报价由工程预期盈利r和工程建设成本c组成

5、,预期中标概率为P,P随着投标报价(r+c)增大而减小,投标成本为C1.施工企业参与投标的预期利益E(v)的公式如下:   E(v)=p×r–C1施工企业在局限的情况下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理性地作出是否投标的选择,如果预期E(v)0,得出p×r>0;再由于p≥0,施工企业的预期盈利r>0.由此得出,理性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必定预期可以取得正利润r,也即投标价r+c>C.因此,在供求决定价格的市场经济法则下,施工企业的报价也不会低于其预期的成本。   那么,市场经济中是否不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的问题呢?这

6、个不等式的推论:“施工企业不会低于成本报价”,在我国现阶段显然很容易被实证推翻,需要增加约束条件才能成立。  四、不等式约束条件方析     1、控制利润之外的“利润”  首先,公有制经济项目投资“委托一代理”模式中,委托人对代理人缺乏约束和“信息不对称”,导致相对较多的”寻租”活动。一部分代理人因看到腐败成本较小,收益较大,而选择“收租”甚至人为“设租”。而一些施工企业在利益最大化的选择中,因通过“寻租”能获得额外利润、有利可图而选择“寻租”。对利润r之外的“寻租利润”r‘存在较高的预期。导致r+r’

7、>0的同时可能r  其次,现阶段大量存在的合同缺陷成为索赔和协商的源泉,导致一些施工企业对“投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的索赔利润r“预期较大,也会出现类似结果。   第三,实施退出威胁,以业主更大的损失来胁迫业主接受更高的价格。   由于“支付只是报价的函数”是最低价中标方法为最优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要避免“低于成本价投标”的问题,必须控制利润之外的“寻租”利润r’和索赔利润r“。一方面,我们需要完善法制环境,执法力度要大,促使潜在的”寻租“者和”收租“、”设租“者因预期违法成本增加,而作出守法的收益最

8、大化选择。当法制环境完善后,承包商就会约束自己的报价,不敢报出低于成本的价格,或者报出低于成本的价格也要”扛“下来。这时,我们就可以撤销”最小的工程个别成本“这个名词。   首先,在我国实施监理制后,施工企业偷工减料的难度增加,工程质量普遍明显上升;  其次,工程主体质量实施终身责任制,使施工企业降低质量的成本增加,卸责不再是收益最大化的选择;  第三,履约保函的约束使卸责成本进一步提高。   因此,只要以降低质量卸责的成本足够高,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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