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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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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泛美卫星案看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内法适用内容摘要:泛美卫星公司的所得有可能归入三种所得形式之中:营业利润、租金与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中美双边税收协定》,可以将该笔收入归入特许权使用费,但是根据中国法律,应当归入租金收入。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双边协定,中国取得征税权。依据中国税法,无论根据什么类别对该收入进行征税都是符合双边协定的。 关键词:泛美卫星案;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税法适用 一、泛美卫星案焦点问题 泛美卫星案是轰动一时的涉外税收领域的大案,[1]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泛美卫星公司为中央电视台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性质。泛美卫星公
2、司认为属于营业利润,北京市国税局认为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税收协定上的)以及租金(国内法上的)。 二、泛美卫星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 关于泛美卫星公司为中央电视台所提供服务的详细内容,限于资料,无法获得。但是可以通过相关报道和介绍了解其服务的基本内容。据报道,泛美卫星公司目前通过它的PAS-1R大西洋地区卫星、PAS-8太平洋地区卫星、PAS-9从泛美卫星案看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内法适用内容摘要:泛美卫星公司的所得有可能归入三种所得形式之中:营业利润、租金与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中美双边税收协定》,可以将该笔收入归入特许权使用费,但是根据中国法律,应当归入租
3、金收入。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双边协定,中国取得征税权。依据中国税法,无论根据什么类别对该收入进行征税都是符合双边协定的。 关键词:泛美卫星案;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税法适用 一、泛美卫星案焦点问题 泛美卫星案是轰动一时的涉外税收领域的大案,[1]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泛美卫星公司为中央电视台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性质。泛美卫星公司认为属于营业利润,北京市国税局认为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税收协定上的)以及租金(国内法上的)。 二、泛美卫星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 关于泛美卫星公司为中央电视台所提供服务的详细内容,限于资料,无法获得。但是可以通过相
4、关报道和介绍了解其服务的基本内容。据报道,泛美卫星公司目前通过它的PAS-1R大西洋地区卫星、PAS-8太平洋地区卫星、PAS-9从泛美卫星案看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内法适用内容摘要:泛美卫星公司的所得有可能归入三种所得形式之中:营业利润、租金与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中美双边税收协定》,可以将该笔收入归入特许权使用费,但是根据中国法律,应当归入租金收入。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双边协定,中国取得征税权。依据中国税法,无论根据什么类别对该收入进行征税都是符合双边协定的。 关键词:泛美卫星案;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税法适用 一、泛美卫星案焦点问题
5、 泛美卫星案是轰动一时的涉外税收领域的大案,[1]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泛美卫星公司为中央电视台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性质。泛美卫星公司认为属于营业利润,北京市国税局认为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税收协定上的)以及租金(国内法上的)。 二、泛美卫星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 关于泛美卫星公司为中央电视台所提供服务的详细内容,限于资料,无法获得。但是可以通过相关报道和介绍了解其服务的基本内容。据报道,泛美卫星公司目前通过它的PAS-1R大西洋地区卫星、PAS-8太平洋地区卫星、PAS-9大西洋地区卫星和PAS-10印度洋地区卫星为中央电视台提供全时节目广播服务。泛美卫星
6、公司还用它的银河3C卫星为中央电视台在美国提供直接入户服务的能力。中央电视台利用泛美卫星公司在加州纳帕和佐治亚州亚特兰大的teleports提供卫星下行、标准转换、多路复合和卫星上行广播。[2] 由此可见,泛美卫星公司提供服务的核心在于利用自己的设备将中央电视台的信号传递到消费者手中。这种服务类似于发射塔将电台的信号发送到消费者的接收器中,或者输电设备将电能从发电厂输送到消费者的家中,或者运输企业将商品从生产厂家运送到销售商或者消费者手中。[3] 三、泛美卫星公司收费的性质 泛美卫星公司的收费有可能归入三个类别:营业利润、租金与特许权使用费。
7、(一)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也称为营业所得,一般是指纳税人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林牧业、商业、服务业等企业经营性质的活动而取得的利润。[4]营业利润是国际双边税收协定不可缺少的重要术语,但是,就我国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而言,没有对“营业利润”给出明确的定义。在英语中,与营业利润相对应的术语是“businessprofits”,《OECD范本》并没有给“businessprofits”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但是有关于“business”的说明,其第3条规定:“‘营业’这一术语包括专业服务的提供以及其他具有独立特征的活动”。[5]《OECD范本》并
8、没有给出营业利润的一般性定义,这一定义应当由适用这一条约的国家的国内法来完成。这里只是强调了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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