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1512714
大小:1.08 MB
页数:69页
时间:2018-10-22
《仪陇复兴镇红旗砖厂》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仪陇县复兴镇红旗砖厂年生产3000万匹标砖项目环境影响备案报告(送审本)建设单位:仪陇县复兴镇红旗砖厂编制单位:四川清元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零一八年二月2目录一、备案条件符合性1二、项目现状情况8三、项目外环境关系及环境保护目标15四、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16五、环境质量现状18六、建设项目整改前工程分析22七、项目已采取的环保措施及达标情况33八、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整改措施与整改后环境影响程度分析35九、环境风险分析61十、污染物总量控制65十一、备案报告结论66附图: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项目外环境关系图附图3项目总平面布置及环保设施分布图附图4项目环
2、境质量监测布点图附图5项目用地宗地图附图6项目卫生防护距离示意图附图7南充市生态红线图附图8项目现状照片附件:附件1环评委托书附件2营业执照附件3采矿许可证附件4仪陇县国土局文件《关于复兴镇红旗机砖厂续用地的通知》(仪国土建字[1999]230号)附件5续租用土地协议书附件6仪陇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仪环责改字[2017]C002号)II附件7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仪国土资监停[2017]第2-2号)附件8仪陇县复兴镇国土所临时用地手续证明附件9农肥接收协议附件10租房协议附件11煤质化验单附件12仪陇县复兴镇人民政府产量说明附件13规划说明附件14承诺书附件15
3、仪陇县复兴镇人民政府证明附件16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附件17公众参与调查表附件18关于开展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7]1095号)附件19四川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砖瓦行业企业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川污防“三大战役”办[2017]25号)附件20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南充市环境保护局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充市砖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土资发[2017]130号)附件21仪陇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环保整治工作》的方案(仪安监[2017]42号)附件22《南充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环
4、境保护厅关于扎实推进全省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函>的通知》(南市环函[2017]197号)II一、备案条件符合性1、项目由来仪陇县复兴镇红旗砖厂年生产3000万匹标砖项目位于仪陇县复兴镇红旗村六社,项目建设于1997年7月,租用仪陇县复兴镇红旗村六社当地居民土地修建厂房和进行页岩的开采,于1997年底正式投入运行。自建成以来,一直正常运行。本项目利用建筑废渣和自采页岩矿生产页岩砖,年生产标砖3000万匹。该项目由于历史原因,企业对环保认识不足,项目未进行环评手续,2017年8月11日仪陇县环境保护局对该砖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砖厂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下达责令
5、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且同日仪陇县国土资源局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表明该厂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土地违法搭建临时设施建厂,生产经营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立即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项目停产后购置了脱硫除尘等环保设施。随着仪陇县城市发展,2012年仪陇县复兴镇城镇修改规划编制后,将红旗村六社靠新马公路沿线规划为城市建设规划区,故该建设项目距离新马公路约80m范围内,属规划控制区,根据《关于深入开展砖瓦行业企业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川污防“三大战役”办[2017]25号)文件,《南充市砖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由于不符合城市规划,该
6、砖厂应该予以关停。2017年12月27日,仪陇县复兴镇红旗砖厂向仪陇县政府相关部门提交了承诺书,承诺如以后城市发展规划修编,该砖厂需拆除时,砖厂积极拆除。根据仪陇县复兴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可知,其环保设施基本达标。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扎实推进全省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函》(川环函[2017]1926号)及《南充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扎实推进全省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函>的通知》(南市环函[2017]197号)文,对于未清理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川办发[2015]90号)文继续推进,清理整顿。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
7、省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90号):2015年1月1日以前已正式投产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为已有项目,“规范一批”污染物达标排放且环境风险可控的,但因产业政策及规划而不符合补办环评手续条件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评估后可实施临时环保备案管理,纳入日常环境监管,防止超标排污或引发环境风险。根据(川办发【2015】90号)、-66-(川环函[2017]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