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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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三板法律问题研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自2006年1月16日正式启动以来,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逐步活跃,为企业在发展、融资的航向图上,划定了一个新坐标。本文通过概述“新三板”的由来,介绍了资本市场中一种新的股份转让方式。同时,通过阐述“新三板”的市场现状,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学法律法规分析其优势和待需改进之处。最后,对“新三板”在挂牌后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到的法律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一、“新三板”概述2001年,为解决原STAQ系统’.系统2挂牌公司的股份流通问题,主要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牵头,建立了为原和STAQ系统挂牌企业,以及从主板退市的公司,

2、提供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被称为“三板”。然而由于其挂牌的股票品种较少,而且多数质量低,通过这一板块转到主板上市难度大,所以其很难以吸引投资者,以致于常年被冷落。为了改变中国资本市场这种柜台交易落后的局面,同时促进高科技成长型企业的股份流动,增强其融资机会,“新三板”这一交易平台于2006年1月16日,正式地启动了。而其是由科技部的条法司、证监会的市场部以及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管委会,共同进行启动的,称为“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其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可以进行股份报价转让,并以此为试点。这就是指现在正在兴起的全国股份转让

3、系统,即“新三板”。二、我国“新三板”相关法律法规2013年1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7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使得股转系统规则体系全面而系统地形成了。“新三板”在实行公司化治理过程中采取市场化的运营和管理模式,且其也在诸多方面实现了较大突破。2013年2月8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发布,也界定了“新三板”准入标准,同时对投资门槛进行了具体的要求。2013年11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4、》),其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决定由国务院开展优先股试点。《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并且为发行人提供灵活的、直接的融资工具,通过优化企业财务结构,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与此同时,更为重要的是,《意见》的公布有利于丰富证券品种,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通过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来促进资本市场稳定的发展,从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以此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2013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地提出了:要建立转板机制。同时,根据《决定》的要求,在“新三板”成功挂牌

5、的公司,只须符合《证券法》规定股票上市的条件,就能够在相关方面,如股本的总额、公司的规范经营、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股权的分散程度等方面,达到与其相应的要求,而其能够直接转板至证券交易所,即在场内上市。当然,与此同时,在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即四板市场上,非公开转让公司也可以申请在“新三板”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开的转让股份。2013年12月,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也做出了对有关问题的具体要求。三“新三板”现存法律问题及分析(一)转板制度不明确。所谓转板制度,是指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由于其已经经过了证

6、监会的核准,因此,只要达到相关交易所规定的具体条件,就可以直接向深圳交易所,或者沪交易所申请上市,从而通过“新三板”自然而然地过渡到申请挂牌的相关板块。“新三板”最大的亮点就是其提供了向上转板的可能性,其是否能够成为一个有利跳板,使得企业进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时可以更加容易,成为人们竞相关注的焦点。目前,对安控科技来讲,其挂牌“新三板”的最终目的就是可以通过“新三板”的转板制度,成功在其他板块上市。虽然证监会提出了能够转板这一航向,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安控科技的转板也并不完美。(二)做市商制度不完善。做市商可维持证券交易连续性,并能增强资本市场市场流动性。《办

7、法》中,己经允许主办券商对企业,提供做市商等相关服务,这也无疑成为企业挂牌“新三板”的另一个亮点。但法律对其并没有明文规定,相关法规中只有《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如果需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进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的交易方式,或者通过国务院相关部门,如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由于法律规定模糊,使得该做市服务并无明文法律保障,地位不明。四解决“新三板”法律问题的建议(一)尽快出台具体转板制度。转板机制点燃了有志于上市企业及各种投资机构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投资热情。这一机制的出台,无疑也成为企业有意于,挂牌“新三板”的一大亮点。然而,虽然在成功

8、挂“新三板”的企业中,已然有九家企业,已经成功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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