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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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6年第11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正常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

2、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业。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有权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基本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四条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基于与学生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33—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是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既是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二章处分种类及处理权限第五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四)违反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制订发布的管理制度的。第六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五)开除学籍,涉及剥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应从严掌握。第七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为:(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所在培养单位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二)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所在培养单位提出,报研究生院批准。第八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33—(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承

4、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第九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但免于处分的学生,学生管理部门可以下列方式给予批评:(一)诫勉谈话;(二)责令具结悔过;(三)在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第十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重处分:(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二)威胁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三)再次违纪的。第十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思改过的学生:(一)在一个学年内曾两次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如再次发生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违纪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在学期间曾两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过纪律处分,如再次

5、发生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作出处分之后:(一)对学生作出的处分,—33—在告知本人且不涉及本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应在适合的范围内予以通报,以示警戒;(二)以“谁决定、谁存档”为原则,处分决定单位应保留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调查笔录、本人陈述、论证会记录、处分建议书、处分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在内的全部原始材料,归入文书档案;(三)记过以上处分的材料,应归入受处分学生档案,不得撤销;(四)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内,如有明显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如无明显进步可延长察看期,如发生新的违纪行为、按本条例应给予任何一种处分的,应直接给

6、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发给学习证明;(六)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应不给予任何奖励。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处分第十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并有下列情节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性质恶劣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6个月内曾经受到过治安管理处罚的。第十五条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33—(一)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受到警告、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

7、第十六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一)煽动、组织、策划破坏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四)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五)有卖淫嫖娼行为的;(六)参与走私、贩私活动的;(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挪用公款的;(八)擅自将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的有形、无形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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