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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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转型摘要: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方法教育在整体上仍然十分薄弱,其中法解释学或者法教义学指导下的司法方法论还未受到重视。法学教育发展转型必须顺应法学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知识传授、实务操作、说理论证等诸多方面的客观要求。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学方法论;拉伦茨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315-02作者简介:徐战辉(1983-),男,汉族,河南驻马店人,硕士研宄生,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助教,研宄方向:中国民法学;闫春丽(1986-),女,汉族,河南项城人

2、,硕士研究生,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助教,研宄方向:刑法学。中国法学教育的超常规发展仍在延续,但长期累积下的结构性问题正在凸显。随着法学理论界和法学实务界对中国法学的深入反思和批判,中国法学教育的转型问题正逐渐成为备受关注的论题。本文拟从狭义的法学方法论这个角度切入,通过对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教授的《法学方法论》一书的解读评析,对法学教育转型发展进行一些思考。一、地方本科院校法学教育中的方法论缺失现象与转型发展的改革期待“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任何一门科学,都离不开科学方法的指引。作为传授学问最基本途径的高等教育,自然更

3、应当关注教授方法和学习方法问题,尤其是法学专业。法学专业与自然科学不同,法学专业的定位是社会科学,追求的实践理性,其对方法的依赖则更为甚。回溯法律产生和法学发展的历史,从古罗马到后现代,伴随其中的正是要回答在解决生活纠纷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是一种面向讼争的操作技艺,也说明了以解决司法问题为中心的法学方法一直在法学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通说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宄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因此,法学方法所包含的内容也便十分丰富。目前,法学教育中存在的诸

4、多问题都或多或少的与法学方法教育的薄弱有关,即整体上缺乏对教义学视角下法学方法的应有关注,更有甚者,认为方法是工具或者是学术大家的“专利”,或者认为法的适用就是从法律规定的大前提和案件事实的小前提,推导出判决结论这么简单。比如,学生偏重于教科书理论和法条的简单识记,而缺乏法律思维的培养;法学教育偏重于课堂上知识灌输,而实战技能培养不够;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职业教育的偏离等等。首先,从地方本科高校的课程设置上来看,极少开设“法学方法”或者“法律方法”课程,相关内容仅仅在法理学课程中进行介绍性讲授。这说明,国内法学教育的整体趋

5、向并未给法学方法的教学提供足够的支持。其次,从课时安排和教学大纲来看,只有在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实体法的教学当中才涉及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的区分,涉及到现行实证法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论证等具体内容,但由于教师知识结构、课时安排、司考压力的综合作用,很难对法学方法进行具体系统深入的讲授。最后,法学方法论研宄的滞后也使得为法学方法教育相应不足。二、法学教育转型发展的应用型要求与司法实践面相的法学方法论的契合拉伦茨在其名著《法学方法论》的论述中始终是绕着这样一个可操作性的方法问题:即法律如何被正当化地操作?基于此,拉伦茨

6、在书中提出了“价值导向”的“评价法学”的思考方法,并就法律体系为界限,提供了一整套的法律解释和法的续造的标准和方法,意图通过这些具有较强的客观的可操作性的方法来实现法律的价值判断功能,进而解决法律问题,防价值判断成为法官的纯粹个人立场,该法学方法大大提升了法律适用的科学性,拉伦茨对法学的定义采用了“狭义”的视角,即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步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讨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认可法学具有像宗教一样的某种教义学的特征,即法学规范本身具有无需辩护的正确性,即“法教义学”,其方法论特色就在于:以无条件地认可

7、法律的正确性为论证预设前提,主张对现行法律进行合理的解释,而不是动辄的无情批判,而且这种解释也是限于实证法律规范体系内部,它反对走出去寻找其他的评价标准。反对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那样通过引入所谓正义、公平、伦理、心理情感、社会现实等外部的判准;强调理论上建构起法律内部概念规范体系,并力图通过概念体系、规则体系和原则体系的勾连,以为法律实践问题的合理解决为目的对法律进行有效的妥当的解释。在法律解释论证理论体系中,法教义学立基于实证法体系并走出了体系保守性的桎梏而具有了幵放性、实践性,并面向现实社会生活的内在自我更新完善的

8、机制,也就是说,它幵始关注法律体系自身的逻辑自洽和对规范概念的逻辑建构,并兼顾到法律的实践面相。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中所探讨的法学方法就是站在司法立场或者说法庭内的法学观,其思维构造是以法官裁判案件中的司法三段论为中心展开的,并广泛吸收各种法学理论和观点,从而形成兼采众长的综合倾向。三、拉伦茨的方法逻辑对本科院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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