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适合制定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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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不适合制定民法典2002年人大常委会做了这样一个宣示:未来要定民法典,计划10年。此言一出,民法学者们也忙碌了起来,纷纷建言献策。其实民法典的制定需要在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条件的“许可”下才能顺利出产并茁壮成长,虽外表体系是人为的制定,但其内部产生更表现为一种自然性。从我国目前现状分析:民法理论准备方面尚还欠缺,政治与经济上不民主成分依然很大,个人主义观念淡薄。其与制定民法典所需的特殊条件还有一定距离。然而,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很迅速,均处于不稳定时期。民事单行法具有天然的内

2、容上的完整性与体系上的灵活性的优点,则更适合调整我国目前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现状。2002年人大常委会做了这样一个宣示:未来要定民法典,计划10年。此言一出,民法学者们也忙碌了起来,纷纷建言献策。其实民法典的制定需要在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条件的“许可”下才能顺利出产并茁壮成长,虽外表体系是人为的制定,但其内部产生更表现为一种自然性。从我国目前现状分析:民法理论准备方面尚还欠缺,政治与经济上不民主成分依然很大,个人主义观念淡薄。其与制定民法典所需的特殊条件还有一定距离。然而,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经济、文化等

3、各方面的发展很迅速,均处于不稳定时期。民事单行法具有天然的内容上的完整性与体系上的灵活性的优点,则更适合调整我国目前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现状。大陆法系各国都以法典编纂作为法律统一和法制建设完成的标志。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之一,当然也不例外。近年来,许多学者就不断呼吁和企盼我国制定和颁布民法典,并扬言要使我国的民法典成为总结20世纪,领导下一个世纪的法典。在哲学中有句很通俗的话“一切从实际出发”,不知道学者们提出制定民法典的目的究竟是为了造福全国人民还是仅仅是为了追求“规律”,或是以此证明“实力”与其它国家的民法典一比高下?但笔者认为

4、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根本不适合制定或者至少现在完全不适合制定民法典。究其原因,至少有以下几点可以说明之:一、存在的争议较大我国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一直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学者们对此也争论不休。1.要不要制定民法典以江平教授、魏耀荣先生为代表的,认为我们已经有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物权法,把它们汇编在一起,也就成了中国民法典,无须按照严格的逻辑关系,也无须要求完整的体系,各部分相对独立,相互之间构成松散式的、联邦式的关系。这一主张的本质是不再坚持大陆法系法典所固有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即无须再另行制定民法典。以王利明、梁

5、慧星教授为代表的,认为我国很有必要尽快制定一部民法典。王利明教授指出:“民法典中心主义,是以民法典为中心来完善整个民事立法体系,如果在整个民事立法体系中没有这样的中心,则这个体系就会呈现出杂乱无章的混乱局面。”梁慧星教授指出:“制定一部既符合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又符合法律发展潮流的、与国际社会相沟通的、完善的、现代化的民法典,是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重大立法任务。”2.民法典体系之争所谓民法典体系,指民法规定或者法条在采取法典外在形式时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即依法典外在表现的整体结构问题。以王利明、梁慧星教授为

6、代表的,认为我国民法典体系应采纳德国潘德克顿模式,即以德国式五编制和民法通则为编纂的基础。但他们同时也提出了各自不同的主张:王利明教授认为应把人格权法和侵权行为法单独成编,并将人格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置于总则之后和传统财产法之前,可昭示出人身关系法重于财产关系法的用意,并将侵权行为法放置于法典的最后一编。因此,王利明教授对民法典体系的构想是民法总则、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总则、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定、侵权行为法的构成。而梁慧星教授认为将侵权行为法从债法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编,应列在合同法之后。因此,梁慧星教授对民

7、法典体系的构想是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以徐国栋教授为代表的,认为我国民法典体系应采纳法国法、罗马法模式,力主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分人法和物法。其具体思路为:第一编人身关系法,包括自然“人法”、亲属法、法“人法”、继承法;第二编财产关系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总则、各种合同、知识产权法。另外,在法典开头设一个序编,规定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在法典后面设一个附编,规定国际私法。3.民法典内容之争关于对民法典的内容之争更是激烈,表现在:债法总则要不要独立成编,人格权要不要独立成编,侵权行为法要不要独立成编,涉外民

8、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要不要编入民法草案,采取民商合一模式还是民商分离模式,在物权法中是否应当分别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知识产权是否应纳入民法典中予以规定,侵权行为编在民法典中的位置安排,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债务还是责任,是否规定“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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