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法之合作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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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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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循环经济法之合作机制研究摘要:循环经济中合作机制的构建通过各主体之间的友好协调的合作,实现生态系统、经济系统和社会系统的协调统一,建立协调的合作机制,是实现循环经济的必要条件。本文从合作机制入手,分析了循环经济中合作机制的相关情况,并提出了我国循环经济合作机制的建构道路。  关键词:循环经济;合作机制    一、引言  循环经济作为一个综合性的经济发展系统,无疑需要有全社会的协同合作,循环经济立法应该积极响应这种合作机制的立法建构,以通过最广泛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谋求全社会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共识,平衡不同利益阵营间的

2、经济利益,促进循环型社会的发展。  二、循环经济法之合作机制基础理论  (一)循环经济法之合作机制之界定  机制就是"带规律性的模式",循环经济之合作机制可以理解为是循环经济法所确立的,为了共同的环境保护的目的,由多元主体在循环经济系统中通过多种合作方式而形成的共同负担的法律调整机制系统。通常来说,循环经济法中的合作机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作主体的多元性,循环经济法中的合作机制中,政府处于主导性的地位,在政府的领导下,企业则是循环经济实现的关键要素,公众和环保团体也通过对企业和政府行为的监督在循环经济的实现过程

3、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合作行为的透明性和自律性。没有政府环境信息的及时公开和阳光行政,没有各企业之间的自觉主动,没有社会公众的有效参与,循环经济就很难实现,这就要求各合作主体之间要加强对共同使命的认同感,形成一个透明、公开、协调、稳固的利益链条。  第三,合作效应的凝聚性和利益共享性。循环经济法对循环经济的调控不仅需要健全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还需要完备的市场机制、协调的社会公众自治机制,将全社会的资源进行有效的凝聚和整合,形成一个高效运转的系统,无论对国家、企业还是公民个人来说,都能够从共同的环境利益中受益,形成一荣俱

4、荣,一损俱损,共生互荣的关系。  (二)循环经济法之合作机制的经济学基础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就对"协同"、"合作"有过描述,并认为是人类共有的特征;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中,也专门论述了人类经济行为的"合作性"。从经济学的角度上来看,公共物品和外部性是两种市场失灵的主要类型,由于环境资源所固有的公共物品属性,循环经济中同样存在着公共物品①和外部性的问题,此时,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协调合作就成为解决该难题的最好途径,循环经济立法在程序上应往利益团体公平参与、资讯公开以及协商共识的方向作制度设计。②  三、国外循环经济法之合

5、作机制的探索  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寻求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手段和途径,无论其采用何种方法,其本质上都属于循环经济的范畴。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实践,已经实现了循环经济的法制化和社会化,并建立起了行之有效的合作机制,给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价值。  (一)德国循环经济立法中合作机制的应用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循环经济的国家之一,其循环经济的法制建设较为成熟,在立法方面,德国通过以《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为中心,在多个主体之间建立起了保障循环经济实现的合作机制,建立了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良好合作的关系X络。具体来

6、说:联邦和各州的责任主要是制定废物经济规划,并共同规定相应的实行要求和措施;企业的责任主要是产品责任延伸;公众的责任则是对私人家庭废物的处置义务。通过严密的立法规定,德国的循环经济在政府的引导下通过社会各个层面的有序合作层层推进,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日本循环经济立法中合作机制的应用  日本也是世界上循环经济立法最为完备的国家,在其循环型社会的推进过程中,日本的循环社会法律规定突出体现了合作机制的构建和运行,不仅促进了各方主体的有效合作,而且和合理解决了各种利益的合理分担和公共费用的公平负担。如在《建立循环型

7、社会基本法》第4条就明确规定了"合理分担原则",第9、10、11、12条也分别对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制度安排,从法律上对各个主体之间的合作程序、合作事项、合作内容、合作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效保障了循环型社会的发展。  四、我国循环经济法之合作机制建构之展望  我国的循环经济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随着循环经济法的出台,相信我国的循环经济将会有进一步的发展。  (一)合作机制建构的基础--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循环经济立法之合作机制建构的前提是明确各主体

8、之间的分工,确定各主体的责任归属,通过责任的明确来达到主体之间利益的配置,平衡利益冲突,实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平衡。  1、明确政府的责任  在循环经济之合作机制中,政府应该积极适应循环经济之要求,转变职能,以到服务、引导为主,由对企业、社会的全面干预向适当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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