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考点复习-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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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CPA经济法考点复习第一单元合同法律制度  1、实际履行原则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免责条款的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多重买卖合同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下,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4、无权代理  (1)狭义的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①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2001年案例分析题)  5、无权处分(2014年案例分析题)  (1)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约定不明的处理(2006年案例分析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  (1)总原则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具体规则  ①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

4、“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②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③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④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2016年案例分析题)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

5、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2011年案例分析题)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2007年案例分析题)  首先,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

6、情形。  然后,解除合同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8、代位权(2008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0年案例分析题)  (1)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解释1、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

7、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因此,如果债务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催促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没有就此“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仍然构成懈怠。(2017年新增)  解释2、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解释3、“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2017年新增)  (2)代位权诉讼  ①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②如果债权人胜诉

8、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③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④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9、撤销权(2008年案例分析题)  (1)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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