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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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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资产租赁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将各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出租的租赁业务管理; (二)租入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等方式承租各项资产的租赁业务管理。 第三条 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为租赁资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为本公司资产租赁管理责任部门。 第二章 出租资产管理第四条 出租资产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有偿使用原
2、则; (二)资产保值原则; (三)先收租金后交付资产原则。 第五条 出租资产须实行分类管理。公司物业管理部须建立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实物管理;公司资产财务部根据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出租收益的核算管理。第六条 出租资产的租金在租期内可分次交纳,短期租赁(一年内)可按月交纳,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原则上一次收取半年租金。租金必须在资产交付前交纳(“上打租”)。对于租金逾期十天未交纳的,须上报工程服务部;逾期二十天未交纳的,须通知集团公司法律部,采取法律措施。第七条 公司每月末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
3、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提前收回资产,并按约定索赔。公司物业管理部要按月进行核实,工程服务部、资产财务部按季进行复核,对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形成处理方案。 第八条 公司定期派遣工程服务部对各项租赁资产的检查。针对各项资产的完整性及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中,将租赁业务作为一项专题内容进行分析,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 公司按季度向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上报《租赁资产情况表》。资产财务部组织召开季度租赁业务专题会议,并定期进行公司间的租赁资产管理经验交流,根据市场变
4、化随时调整合同内容。对于出现变更合同或中止 合同的情况,随时上报资产财务部,并于三日内出具处理意见。 第十条 出租资产合同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一节 出租流动资产管理第十一条 出租流动资产包括工具、管理用具、商品房、商品车库、包装物等可对外出租的资产。 第十二条 公司物业管理部在出租业务确定前须将出租资产数量、价值、使用年限与资产财务部核实。 第十三条 公司在收到出租包装物租金、押金时,资产财务部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节 出租固定资产管理第十四条 出租固定资产包括闲置、未使用或暂不需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非生产设备等可对
5、外出租的资产。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出租时,公司物业管理部须提前与资产财务部进行核实。租赁双方须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房屋建筑物,必须将出租的资产进行检验、确认可出租的房屋面积、租赁期限和维护保养责任、明确经营项目,不允许改建扩建、不允许转租他人、租金收取、结算方式和法律约束的条款; (二)出租机器设备,须对出租的机器设备新旧程度进行检验、确认出租期满可收回的机器设备新旧程度、租金收取和结算方式; (三)出租运输设备及非生产设备,须约定运输设备及非生产设备的理赔条款、安全保障条款、租金以外的费用、租赁期间的工时计
6、算、租金收取和结算方式。 第十六条 凡对外出租固定资产均须经集团公司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办理固定资产出租业务,不得无偿使用公司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出租的月租金,不得少于当月应提折旧额和应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和,同时相应向对方收取保证金。 第十八条 出租固定资产期满收回时,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对于状况完好、附属设施齐全的,退回保证金,否则视情节扣收保证金。 第十九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在固定资产出租业务核算时,仍按自有资产的折旧政策继续计提折旧;公司资产财务部按协议收取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
7、确认为收入。 第三节 出租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出租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商标权等可对外出租的无形资产。 第二十一条 凡出租无形资产均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 出租土地使用权,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须约定土地用途、租赁标的物(是否包括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土地使用条件、租赁期限、约定租金标准、结算方式、计算缴纳营业税和相关费用、违约条款等相关的法律约束。 第二十三条 出租商标权,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须约定标的范围、禁用条款、侵权条款、负面影响处罚条款、租赁期限、约定租金标准、结算方式、违约条款等相关的法律约束
8、。 第二十四条 其他资产的出租,可根据资产的性质及特点,比照相应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章 租入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租入资产业务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效能最佳利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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