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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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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适用【】日益严重的温室效应让我们明白风险预防的重要性。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法中一个用途广泛而又争议颇多的基本原则,国际社会虽然对这一原则已达成初步共识,但在具体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空白和争议,确切地说,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本文试图主要以温室效应为例,从该原则的适用及国际法地位两方面着手,并结合发展中国家的现实状况及中国的国情,对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进行简要论述。 【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温室效应;碳排放;国际环境法 人生如大海行船,途中充满各种未知
2、的暴风和闪电,防患于未然,才是智者应对风险的选择。如何应对各种风险,是人类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科技的发展和贸易的增长,使得各国对环境的破坏影响了整个地球村。环境污染的跨国影响,让我们无法忽视这种蝴蝶效应引起的内在联系。近些年变得愈加严重的温室效应,更是让全球知道了预防的必要性。在合理的成本基础上预先防范风险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必然选择,法律意义上的风险预防原则也随之而生。 一、风险预防原则概述 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并逐渐发展到区域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在20世纪80年代,德国开始向国际北海部长会议提议
3、采纳该原则,最终在1984年的第二届国际北海保护会议中得到采纳,会后发表的《伦敦宣言》成为第一个明确阐释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文件。[1]随后,风险预防原则在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环境条约中得到了体现,在气候变化方面的国际立法更是全面体现了风险预防原则。《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包含了风险预防的思想。 风险预防原则的完整定义在国际习惯法上尚无确定的表述。诸多学者把《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的第15项原则作为其较为权威的表述。笔者较为赞同的定义是“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
4、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2]这些定义目的均是在表述:科学并不能永远扮演提供第一手信息资料以有效保护环境的角色,过度依赖科学证据甚至会适得其反。因此,风险预防原则便是要求在决策过程中对那些较小的缺乏科学确定性的负面影响也谨慎处之。好比日趋严重的碳排放问题,温室效应的影响超过了学者们的预期,科学实验得出的数据不能预知一切,“史上最暖的冬天”和“百年不遇的洪水”让我们不得不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否则追悔莫及。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条件——以温室效应为
5、例 风险预防原则在气候变化方面的适用具有相当的说服力。笔者将借助温室效应的问题来进行具体的阐述。地球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有助于保持地表气温和气候稳定。但随着碳排放的不断增多,地表的气温不断上升,并进而改变气候,对环境造成灾难性的影响。比如极地冰块融化导致海平面上升,很多岛屿和沿海地区将在不久的将来被海水吞噬。若不提早采取预防措施,后果难以想象。如前所述,风险预防原则仅是一个大的框架体系,具体的内容还需要补充完善,但有几项在其适用中需遵守的条件具体表现为: (一)科学上的不确定性 风险预防原则的前提是存在科学的不
6、确定性,即对某种活动或事物的危险或损害没有科学上的肯定性结论,鉴于这种危险的可能存在,我们理应阻止其发生。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于两方面:一是根据常理会发生的某种风险却欠缺明确的科学证据证明;二是因果关系不明确。例如,虽然可以得知温室气体对于大气温度的提升作用,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的不确定性及其因果关系的复杂程度,我们无法明确得知碳排放对于气候变化的具体作用,各地区的不同反应也使得得出一个全球通用的结论变得更难。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放弃预防性措施,因其重要意义就在于没有后悔药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后悔的程度。 (二)风险
7、评估的必须性 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风险的不可避免,由此不得不对风险的系数值进行评估,即对哪些风险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准确衡量,也称之为风险阀值,即在哪一个范围内采取预防措施。当然,阀值并非确定不变的,随着每一项活动危险性增加的而降低其系数值,即高风险低阀值。由于现代工业的飞速发展,煤炭石油等矿石能源的利用在不断提高,因此产生的温室气体将会对环境和气候造成无法预知的影响。此项评估就要考虑诸多因素,其阀值也会不断变化。 (三)收益的经济分析 现代经济学的发展使其理论逐渐渗入到国际环境法中。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如过度强调风险预防
8、原则,将可能牺牲其它社会福祉,比如过分控制或降低碳排放会不利于社会的发展。简单来说,就是运用风险预防原则来阻止某一活动的进行时是否能产生更大的收益。该原则是一种粗略的方法,可能会损害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对此《公约》的表述为: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必须是符合成本效益的以符合全球的利益。哥本哈根气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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