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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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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之必要性【摘要】本文从分析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行的必要性出发,对我国现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剖析,并对这一制度的完善提出具体的思路和建议。【关键词】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外部监督机制的重要体现,其职责是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的“七种情形”进行监督,具有很大的价值。具体如下:一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是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三是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四是拟撤销案件的;五是拟不起诉的;六是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七是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
2、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的。将“七种情形”纳入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E第一,有助于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由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的开放度和透明度大大提高,也就是在检察工作中增设了一条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新途径,有利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从中外司法实践来看,以非司法职业人员与司法职业人员相结合的方式,共同行使一定-47-氾的司法权,既有利于防止司法权的滥用、专断和腐败,又有利于防止来自于外部的各种干涉,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第二,有助于进一步保障人权。现阶段,在个
3、别地区,仍存在由于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发生偏差,造成了人民法院发生错误裁判,由此而产生冤假错案的情况。因此,有必要通过人民监督员制度来制约检察权尤其是公诉权的行使。国家公诉权不能单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或因为被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有所损失而启动,或仅仅是为了进行惩罚而运作。正确地行使检察权,既要做到准确定性、正确量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又要注重不使无罪的人错误地受到刑事审判。目前,在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过程中,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监督过程未能有效开展。人民监督员在行使监督权时,一般是先出现了相应情况之后,检察机关才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而事实上,对“七种情形”的监督是需要人民监督员
4、主动进行的,因此,当人民监督员信息不对称以及检察机关缺乏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时,监督程序是难以启动的。人民监督员又多是兼职的,既没有足够的时间,也缺乏足够的渠道参与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这也加大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难度。第二,人民监督员缺乏相应法律常识。在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过程中,人民监督员在较短的时间内,既要听案件承办人汇报,又要看书面材料,还要当场发表出自己的看法,再加上大部分人民监督员对法律都不熟悉,缺乏专业知识,许多人民监督员都认为自己是法律门外汉,怕出错,不敢监督,导致在评议的过程中不敢发表自己的意见或只是附和承办人和其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第三,人民监督员的独立性受到限制。
5、作为新一轮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主设计、自发推动的体制内的一种监督模式。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权利义务、监督程序等都是由检察机关以文件的形式予以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从一开始就不是一个独立的监督主体,其监督效力和法律地位受到了先天性的限制。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向人民监督员定期进行情况通报。新的“七种情形”中除了第4、第5两项外,其余主要还是来源于试点期间的“五种情形”。因此,应当及时让人民监督员获知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应当予以监督的情形,逐步建立健全案件情况通报制度,为人民监督员实施有效的监督提供条件。三是让人民监督
6、员直接参加公开听证。对当事人因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要求赔偿的,控申部门受理后,在一定时限内将情况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再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通知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会。三是允许人民监督员与当事人座谈。对于规定中的第五种情形,应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民监督员与案件当事人座谈,了解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是否存有徇私舞弊、贪賍枉法、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情况。四是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应走精英化线路。人民监督员并不同于人民陪审员,后者体现的是人民参与司法的理念,有直接的审判参与权,而人民监督员承担的历史使命更重在于监督职能。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就是人民监督员的组成问题。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是各行各业或者特
7、定行业的“精英”还是从大众中随机挑选的普通人,是目前争议的两种不同选择路径。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应走“精英化”线路。优点在于其更了解法律和政策,并且对某些领域可能比检察官更加了解,在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制力有限的情况下,通过监督个体的权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监督的力度。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事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接受外部监督。广大检察干警从实行这项制度中也能逐渐提高业务水平和强化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意识。同时也有利于帮助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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