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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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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通腐败人员主要外逃国拒绝入境情况分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腐败人员和资金呈现跨国境流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各国携手打击跨境腐败己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从我国近年的实践看,有效预防腐败人员跨境非法流动,在腐败人员入境前或入境时发现端倪,及时采取拒绝入境措施,能够避免其入境后造成的执法不便。拒绝腐败人员入境国际合作现状腐败人员潜逃出境逃避法律制裁,是跨境腐败的典型方式,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这个问题更为突出。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准确把握反腐败国际合作趋势,抓住重点,以点带面,在国际上高举反腐败追逃追赃旗帜,迅速占据道义制高点,引领追逃追赃合作潮流,并将
2、其打造为反腐败国际舞台上的“中国名片”。在我W不断推动下,国际社会对反腐败追逃追赃等务实合作的关注日益增强,讨论内容逐渐由“事后追踪”延伸至“事前预防”,主要国际合作机制亦将“拒绝腐败人员入境”作为重要议题。我国于2014年担任亚太经合组织(APEC)反腐败工作组主席并主导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呼吁APEC21个经济体“竭力加强反腐败务实合作,拒绝国际腐败避风港,加大力度引渡和遣返外逃腐败官员”,其中“拒绝避风港”既包括将已外逃的腐败人员和外流腐败资产追缴回国,乂要求各个国家和地区采取预防措施拒绝腐败人员和资产入境。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曾于2012年核准了反腐败工作组
3、提交的《二十国集团拒绝避风港高级原则》(以下简称《拒绝避风港原则》),该文件确立了10条原则,要求各国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定的腐败行为对相应人员实行拒绝入境政策,这类人员包括涉嫌腐败犯罪者及享受其腐败所得的家属和特定关系人,《拒绝避风港原则》还要求各国设立专门针对腐败行为的拒绝入境政策,并鼓励G20成员国确定具体联络人,以期在拒绝入境方面开展有效合作。在《拒绝避风港原则》的基础上,G20成员国开始讨论建立拒绝入境联络人机制,并在中国力主下于2015年成立了拒绝腐败人员入境执法合作网络,该网络由各成员国出入境和海关执法人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旨在为交流拒绝入境方而的政
4、策法律、加强各国相关执法人员联系、开展拒绝腐败人员入境合作提供平台。具体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据统计,欧美发达国家是我国腐败人员外逃的主要目的地。在我国于2015年发布的红色通缉令的百人名单中,有76人外逃至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和地区。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拒绝入境政策进行梳理、总结和研宄,有利于我国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关口前移,做好预防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一)申根国家为拒绝第三国居民进入或滞留申根国家(国家之间的边境上已取消签证检查),申根国家在申根信息系统屮发布“拒绝入境警告”(SISAlert)。该系统由欧盟委员会进行管理,而向欧洲的29个国家发布“拒绝入境警告”和“
5、个人身份和旅行文件废除警告”,目前己有7000万条警告信息。除英国、爱尔兰、克罗地亚、塞浦路斯外的26个国家可共享拒绝入境决定,除爱尔兰、克罗地亚、塞浦路斯外的29个国家可共享个人身份和旅行文件废除信息。相关国家的边境、海关、领事、司法执法部门,甚至车辆登记中心都可以直接或间接获取上述信息。根据申根国家约定,如当事人对丁*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公共政策存在威胁,就必须被拒绝入境。一般来说做出“拒绝入境决定”需满足以下3个条件之一:一是该人在某个欧盟国家受到1年以上监禁的处罚;二是该人非常可能在欧盟或者第三国犯下了重罪(不需要正式定罪);三是该人很可能在欧盟或者第三国犯下了重罪。
6、如发布SISAlert,必须由某个欧盟国家的行政机关或者法院首先做出“拒绝入境警告”或“个人身份和旅行文件废除警告”决定,再提交申根信息系统向全部成员国发布SISAlert。申根国家会实时查询本国相关信息系统和SISAlert,以便对入境申请人和信息文件废除的个人采取相关行动。关于发布SISAlert,还有以下一些规定:一是当事人不需要己经在申根国家;二是当事人应被告知“拒绝入境决定”(如有安全因素除外);三是当事人可向欧盟或相关国家提出申诉;四是最长的限制入境时间是3年,但也可视需要延长至无限期在实践中,如第三国希望欧盟发布SISAlert,需向某个申根国家提出申请,由该国
7、做出决定后交由欧盟发布。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并不是发布SISAlert的充分理由,仅作为中根国家做出相关决定的参考。(二)美国美国依据《移民与国籍法案》和总统令第7750号做出拒绝入境决定。根据《移民与国籍法案》,如总统认为某些人入境将损害美国利益时,有权做出把绝入境决定。布什总统于2004年签发的总统令第7750号规定,四类人不得入境美国:以权谋私II该行为严重损害美国家利益的现任或前任公职人员;行贿公职人员丑该行为严重损害美国家利益的人员;侵吞公共资产或干预司法、选举且该行为严重损害美国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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