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及入世后我国的对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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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及入世后我国的对策(下四、我国对跨国并购规制的法律现状及其对策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中,有关规制企业合并的法律主要由一些单行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一系列兼并政策组成。例如:在《公司法》中有针对公司制企业合并问题的专门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是对国有企业的合并和兼并问题所作的原则性规定;1989年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四个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这个“暂行规定”对企业兼并有直接的指导作用。除此之外,为了正确引导企业兼并,国家还制定了大量的优

2、惠政策,如1994年国家开始在18个城市进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改革,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兼并。与此相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专门下发了《关于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1995年和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又专门行文对利息减免问题作出规定。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等。尽管我国已有一些法律、法规规制现实中的企业合并,但法律、法规之间的不统一、缺乏权威性削弱了现有法律的效力。此外,在外资兼并问题上,基本上是无法可依。由于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制定了中外合资、中外合

3、作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在这些法律中对外资兼并问题几乎没有涉及。随着外商投资方式的转变,外资兼并问题越来越突出。1997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由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作出了具体规定。最新修订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仍然未涉及外资兼并问题,但现实中外资兼并仍按三资企业的规定进行,其矛盾和冲突已十分严重。面对外资并购、以及跨国并购问题,中国法律应作出相应对策,尤其在反垄断法中应明确规定跨国并购的条件、范围、限制、审查等规则

4、,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入世后,我国将面临跨国并购所带来的竞争法上的诸多问题,从发达国家的立法与司法经验来看,对跨国并购都有严格的实质性规则和程序性要求。除了在反垄断法中有原则规定以外,一些相关的单行法规都有配套规定,形成一整套控制合并的规制。因此,尽管在这些国家也有大量的跨国并购行为,但其本国的经济秩序依然保持良好的循环,经济发展也相当稳定。因此,我们建议在加强与完善我国的竞争法时应对跨国并购行为尽早立法规制。首先,应在反垄断法中明确限制可能导致垄断的跨国并购,并具体规定审查标准、并购范围、以及申请程序等;其次,应设立国家级的专门机构负责受

5、理并购案件。这一机构应拥有独立的准司法权,可以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以及行政管辖的影响,其权威性能保证执法的公正性;第三,应注重相关法律的配套问题,如证券法、外资准入法、公司法、三资企业法等都应对企业合并问题作出规定,使法律能更好地发挥统一、系统和整合功能。笔者建议,在反垄断法还没有出台前,应着手修改现行法律中的一些规定和制定相关规章,具体而言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应针对跨国公司实施的企业并购,在已有的企业登记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企业并购的事前申报制度。企业并购的事前申报制度,作为一项预防企业利用并购行为达到市场垄断目的的事前规制措施,已被各国所普遍

6、认识,并且已成为了各国反垄断法中的基本内容之一。鉴于这项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我国反垄断法制定并颁布实施以前,应当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建立起我国的企业并购申报制度。第二,应对现行的《公司法》第188条作出修改。根据现行《公司法》第188条的规定,公司在发生合并或分立,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由于企业并购包括了合并、收购、控股及合营等具体形态,而收购、控股及合营的实施均要履行企业登记手续,同时随着我国企业改制工作的全面展开,在我国市场中运行的大中型以上的企业大多采用了公司这一形式,因此,只要对该条款的内容做出必要的立法或司法解释,

7、并确定公司在实施并购行为时应事前进行申报,就可以在该条款的规定基础上建立起企业并购的事前申报制度。第三,应建立一套兼并申报程序制度。这一制度可以借鉴欧共体规制企业并购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在申报对象及范围的确定上,可采取“部分申报原则”,即只有达到了一定的规模的企业实施的并购行为,才必须于事前提出申报。这样设计,既可以避免给更多的企业造成负担,同时也可以减轻管理机关的工作压力,确保管理机关对可能形成垄断或限制竞争的一定规模以上的并购行为进行有效的监控。第四,对外国企业参与的并购行为,应根据不同性质进行规制。如果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参与或实施

8、企业并购的,我国管理机构可根据传统的“属地主义”原则行使自己的管辖权、并予以规制;当外国企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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