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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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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鼎湖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促进鼎湖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造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32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鼎湖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明确要
2、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市政公用、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鼎湖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按本规定建设和移交开发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局鼎湖分局、市国土资源局鼎湖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和职能分工,监督管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5-鼎湖区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组织实施不具备单独配建条件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接收和投入使用工作。第五条 市城
3、乡规划局鼎湖分局核定开发项目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明确规定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等设置要求,在审查总平面方案时核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开发项目规划条件规定的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等设置要求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第六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规定的种类、规模等设置标准和核定位置进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未经市城乡规划局鼎湖分局批准,不得修改配套设施项目、规模或改变配套设施的位置。第七条 鼎湖区凡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包括改变用途为房地产开发土地和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回重新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以及企业
4、转制或资产拍卖等方式转让和农民集体自用地转作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局鼎湖分局应根据本规定和市城乡规划局鼎湖分局的宗地规划条件,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土地使用权竞得者应承担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义务。前款房地产开发用地是指以商业出售为目的的用作住宅建筑的建设用地。-5-已出让土地经批准增加容积率、改变用途(改为住宅)等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宗地规划条件的,根据变更后的要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按本规定承担相应配建公共服务设施义务。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与开
5、发项目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以及配套设施开发时序等内容。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市政公用、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严格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鼎湖分局在拟定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计划》时,应会市城乡规划局鼎湖分局、区教育局等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结合鼎湖区的实际需要和当年土地出让规模,提出当年单独配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6、的具体计划安排,作为土地供应计划内容之一,报区政府审定。非营利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用地由政府依法划拨。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鼎湖分局在拟定宗地出让方案时,综合考虑宗地评估价及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土地审批小组在审批土地出让方案时对上述事项一并决定。前款的相关内容应列入土地出让拍挂公告、方案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特别)条款等文件中。-5-第十二条 拟出让宗地具备单独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明确由土地使用权竞得者在项目开发时按规划条件同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产权按规定移交鼎湖区人民政府
7、。土地使用权竞得者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同时与鼎湖区人民政府签订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合同,明确约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建设内容、质量标准、装修标准、开工竣工期限、移交方式和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按国家、省和市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建设的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按以下方式移交给使用(管理)、经营单位或自行组织经营:(一)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产权无偿移交鼎湖区人民政府;(二)社区公共用房[包括居委会办公和活动用房、派出所或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产权无偿移交鼎湖区人民
8、政府;(三)市政公用设施,产权无偿移交归口管理部门;(四)属于专营行业运行的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中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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