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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摘要】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非物质性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这符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理念。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当身份权受到侵害,受害人的身份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关键词】身份权;精神损害;配偶权;亲属关系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101-01一、我国身份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况及问题身份权是指自然人基于其身份而享有的权利。而所谓身份权精神损害
2、赔偿是指当权利主体的身份利益遭受到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并由此遭受到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获得保护和救济的权力。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明确在身份权遭受侵害时是否可以请求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明确身份权概念,以及作为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究竟包含哪些内容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是对法律保护的人身权益所做的概括式的规定。同时,第五章中又列举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显然,根据上述规定,侵害身份权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
3、于是否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后果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处理。二、我国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况(一)损害亲属关系基于亲属关系所产生的人身利益受到法律保护,当此人身利益遭受损害时,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
4、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在我国,严格说来,并没有完整的亲权制度,尤其是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从严格意义上说,监护权属于一种法律地位,但是其中也体现了一定的身份利益。非法使监护人脱离监护,不仅损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而且也可能导致监护人精神遭受痛苦,因此,应当是监护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二)侵害配偶权一般认为,配偶权是指基于婚姻关系,当事人互负贞操、互守诚信及维持圆满之权利与义务。侵害配偶权通常是配偶的一方以及配偶以外的第三人对配偶另一方的侵害。在实践中,因侵害配偶权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夫妻一方违反忠贞义务导致
5、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婚姻关系是与每一个成年人都有着密切联系的重要身份关系,与整个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有着密切关系的社会细胞,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立法者对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格外重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无疑就是对同居权及忠实请求权的侵害,侵害行为导致婚姻破裂,会造成无过错方极大的精神损害,其所受到伤害可能终身无法抚平。三、我国身份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建议建立身份权制度赋予身份权权利主体在自己身份利益遭到损害时可以请求相应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的前提,就是建立并完善身份权制度。我国的相关法律已经明
6、确规定了身份权的部分权利,并且身份权的建立确实有它的现实意义和法理基础,没有道理不去明确规定身份权的概念和内涵,从而使得身份权的民法保护有法可依,并将相应的权利置于身份权法规的保护之中,从而与其他民事权利尤其是人格权区别开来,并得到有别于其他权利的相应的法律保护。在明确身份权这个概念以后,还要规定其身份权利内容的相关概念,既可以在《婚姻法》当中提出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的概念,并列举各自的权利内容,从而建立起身份权制度的框架。(二)拓宽责任主体范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侵害配偶权的责任主体的范围过窄,仅明确规定向有过错方配偶一方要求承担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却不能向同
7、样负有侵权责任的第三人主张权利,这明显不利于保护无过错配偶一方的利益,无法完全抚慰精神上的创伤。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认定通奸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规定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仅可以向有过错的配偶一方提出,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提出。因此,我国《婚姻法》应该明确规定无过错的配偶有权向侵害配偶权的第三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人身权立法相对滞后,现有的司法解释涉及的内容很少,而司法审判的成功判例更少,导致百姓不知道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主动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因此,需要我们的理论研究推动立法进程,使我们的法律能够更好地保护人们的身份权益。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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