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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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引导全体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积极向上、勇于创新,德法兼修、全面发展,努力成长为优秀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根据《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校研〔2014〕4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由兰州大学招生和培养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在职法学硕士(学术型)研究生、全日制非在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三条学院成立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统一领导研究生学业

2、奖学金评定工作,讨论修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制度,指导和组织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学院学工组负责人、学工干部、导师代表(3-5名)、研究生代表(10名左右)共同组成;导师代表中应含有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的委员。第二章奖学金类别、奖励对象第四条本细则所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包含:特等学业奖学金(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和三等学业奖学金四种类别。第五条特等学业奖学金(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12在校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一般涵盖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第六条一等至三等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一年

3、级及以上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依据学校优秀生源奖励政策执行,其他年级研究生按照具体评定条件和程序评定。第三章名额下达、奖励标准第七条特等学业奖学金(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指标,由学校研究生院(研工部)根据各学院参评研究生的总数按比例下达。第八条一等至三等学业奖学金的名额指标及奖学金总额,由研究生院(研工部)根据各学院参评的各年级研究生的数量按比例分配下达,学院根据自身实际统筹调配。第九条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学院结合实际,按照如下具体原则进行分配:(一)特等学业奖学金(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按照法学硕士(学术型)研究生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两种类别,参照

4、奖学金参评学年学生的总测评成绩,在二年级研究生和三年级研究生中拉通排名后确定。(二)法学硕士(学术型)研究生中一等、二等及三等学业奖学金的名额,依照各年级总名额数,按人数比例分配至同年级的各个班级,再在各个班级范围内组织进行评定。(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中一等、二等及三等学业奖学金的名额,依照各年级总名额数,按人数比例分配至同年级的各个班级,再在各个班级范围内组织进行评定。第十条法学硕士(学术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和标准如下:12类别及等级申请范围比例奖励标准(万元/年)备注特等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特等全日制非在职20%2.0以当年下达的比例为准学业奖学金一等全日制非在职1

5、.2二等全日制非在职20%1.0三等全日制非在职30%0.8第十一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和标准如下:类别与等级申请范围比例奖励标准(万元/年)备注特等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特等全日制非在职20%2.0以当年下达的比例为准学业奖学金一等全日制非在职全额学费+0.2二等全日制非在职20%全额学费12三等全日制非在职30%半额学费第四章评定原则、申请条件第十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奖优为先、育人为本的原则;(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坚持以学业考察为主、兼顾综合表现的原则;(四)坚持国家奖学金和其他学业奖学金不重复申请的原则。第十三

6、条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的不能申请参评奖学金:(一)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确有学术不端行为;(二)参评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三)参评学年有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四)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不包括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已获批但未发放到位的);(五)超出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继续在校学习者;(六)无故拒不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拒不参加党团支部学习

7、和活动,或无故拒不服从校院工作安排。第十五条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的,在休学当年不能申请参与奖学金评定,待休学结束后参与下一年级奖学金评定。12第五章评定办法、评定程序第十六条研究生各班级组建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奖学金评定各项具体工作,小组成员由班长、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和研究生代表组成。组长、研究生代表应由全班同学民主推选产生。小组总人数应为单数,且一般占本班级总人数的10%到15%,其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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