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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核发与审验操作规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机动车驾驶证核发与审验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与审验(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令第123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
2、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规定,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四、行政审批条件(一)机动车驾驶证核发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条件;2.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二)机动车驾驶证审验许可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审验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1、申请人身体符合驾驶许可条件;2、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五、实施对象和范围5(一)机动车驾驶证核发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的人。(二)机动车驾驶证审验许可1、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2、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4、》第七十五条规定,校车驾驶人。六、申请材料(一)机动车驾驶证核发许可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1.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提交以下材料:a.《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c.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提交以下材料:a.《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c.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d.所持机动车驾驶证。3.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
5、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提交以下材料:a.《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c.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d.5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4.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提交以下材料:a.《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b.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c.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d.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
6、本。(二)机动车驾驶证审验许可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凭证;3.《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4、校车驾驶人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七、办结时限(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直接核发许可1.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1个小时(二)机动车驾驶证审验许可1.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半个小时(三)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合格后核发许可1.法定办结时限:
7、1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机动车及驾驶证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5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收费依据反光号牌工本费汽车副100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号牌安装费用,补发号牌按此标准收费发改价格[2004]2831号、桂价费〔2005〕23号文件挂车面50三轮汽车副40低速载货汽车副40摩托车副70号牌专用固封装置个1 临时号牌工本费张5 行驶证工本费本15含照片拍摄、塑封费用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本10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本10
8、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本10 桂价费字〔2001〕385号文件机动车抵押登记费辆/次70 机动车驾驶考试费科目一考领A1、A2、A3、B1、B2、C1、C2驾驶证人/次100每一科目首次考试不合格者,可免费补考一次。第二次及其以后补考,以及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满12分后接受科目一考试,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记满12分后接受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的收费标准,按上述同类考试的收费标准执行。桂价费字[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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