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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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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农产品销售环节的会计监督措施摘要:农业企业在销售环节注重会计监督,促进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研究农产品销售环节,以及会计监督内容,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关键词:农产品;销售环节;会计监督销售循环其实应该排序在企业所有循环程序中的第位。因为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以销定产”是企业经营活动规律的基本脉络。突破计划经济的生产模式,应当是从利川销售市场或者销售定单的决策,来带动生产或带动采购过程。因此,农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仅要抓市场,更需要掌控价值链竞争力。如何加强农产品在销售环节中的会计监督,对于农业企业价值链竞争力的培育尤为重要。一、会计监督相关理论(一)会计监督的含义所谓会计监督,是指会计工作人员依据《会计法》赋予的职权,将《会计法》规定的各项内容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对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 浅析我国农产品销售环节的会计监督措施摘要:农业企业在销售环节注重会计监督,促进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研究农产品销售环节,以及会计监督内容,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关键词:农产品;销售环节;会计监督销售循环其实应该排序在企业所有循环程序中的第位。因为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以销定产”是企业经营活动规律的基本脉络。突破计划经济的生产模式,应当是从利川销售市场或者销售定单的决策,来带动生产或带动采购过程。因此,农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仅要抓市场,更需要掌控价值链竞争力。如何加强农产品在销售环节中的会计监督,对于农业企业价值链竞争力的培育尤为重要。一、会计监督相关理论(一)会计监督的含义所谓会计监督,是指会计工作人员依据《会计法》赋予的职权,将《会计法》规定的各项内容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对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 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落实法律规定应依法办理的业务内容。会计监督是实施《会计法》唯一具体、有效的执业环节。从其范围说,它首先是内部监督但绝不仅限于内部监督,同时也具有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性质。如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令言凿凿,十分肯定。各单位所取得的原始凭证绝大部分是由外单位出具的,当甲单位会计人员依法拒绝接受乙单位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时,甲单位会计人员正是履行了其监督职权。无疑,甲单位的会计监督不只是内部会计监督,其具有外部会计监督的性质,事实上内部兼外部监督的性质。会计工作范围、具体内容、工作程序、质量要求等均由《会计法》规定。如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根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各单位应当保证会计账薄记录五相符(账 款、账物、账证、账账、账表);账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等等。会计人员的监督职权由法律赋予,会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受法律保护。现行《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值得注意的是,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已超出本单位,与第十四条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前后精神是一致的。在这个前提下,《会计法》指出: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同时,《会计法》还明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人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六条)。《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同时严正规定:“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各单位会计人员行使监督职权绝不是个人的随意行为,而是法律赋其权并受《会计法》保护。(二)会计监督的内容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会计法规的规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对象和内容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具体内容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进行监督,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对各种财产和资金进行监督,以保证财产、资金的安全完整与合理使用;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以保证财务收支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对经济合同、经济计划及其他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以保证经济管理活动的科学、合理;对成本费用进行监督,以保证用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产出;对利润的实现与分配进行监督,以保证按时上交税金和进行利润分配等。(三)会计监督的分类1.主体会计监督 主体会计监督的主体是指由谁来实行会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会计人员是会计监督的主体。在我国,会计人员作为会计监督的认本,有其特殊性。一方面,会计人员是国家财经法规的维护者;另一方面,会计人员又是本单位的经济管理人员,要维护本单位的经济利益。会计人员的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会计监督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这主要表现在,当国家利益与单位利益不一致时,会计人员坚持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往往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这要求会计人员有很强的政策性和原则性。1.种类会计监督种类会计监督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第一,按监督实行的时间,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是对将要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事中监督是对正在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事后监督是对已经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患于未然;事后监督便于全面、真实、准确地检查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提高 会计监督的准确性。因此,应结合具体情况,灵活选择监督的方法。第二,按监督的要求不同,可以分为政策性监督和技术性监督。政策性监督是检查单位的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着眼于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技术性监督是检查单位的经济活动是否符合财务会计的核算技术要求,着眼于经济活动的准二、我国农产品销售确性、完整性和全面性。二环节分析这样的发展不利于市场的控制和良性发/PC同时消费营销渠道的主体主要由小型小户构成。我国农产品的经营主要还是分布在于零散的农户手中,小生产大市场形成了我国农产品销售的最大特色。表面上看,散户的经营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和灵活性,也使消费者可以在零星农户中货比三家,选择最优。然而者也要花更多的时间去选择购买,对于上班族的人来说无疑是不方便的。在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农产品营销渠道的主体主要体现为企业化经营的农场。其农场规模大,而且农户们联合起来加入协同组织,如“农协”“合作社”等。农贸市场风光不再。我国的农贸市场是上个世纪 80年代国家放开对粮棉油等农产品的管制而实行市场购销制度之后逐步发展起来的,这些农贸市场遍布城乡各地,以其商品丰富、经营活跃,成为居民购买生鲜食品的主要市场。应当承认,农贸市场作为农产品主分销渠道在满足城乡居民生活食品需求、促进农产品销售、繁荣城乡经济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传统的农贸市场渐渐不再适应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和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求。营销渠道成员格局不定。我国有部分的营销渠道表现为简单的“农户消费者”模式。这样的模式很多程度上减少了中间环节的成本费用,然而由于农户只是小型的、零散的、无序的,这不能造就渠道的更好发展,如果是“农产品企业(或农产品大型超市)消费者”,那么效果可想而知。我国无序的渠道模式形式造就了另一种渠道模式表现为:“农户产地中间商运销中间商销地中间商消费者”,这种渠道模式加剧了消费者的负担,由于中间环节的增加,势必造成农产品成本的增加而这部分成本只能强加于消费者。三、加强农产品销售环节会计监督的措施(一)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 《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这将减少大量社会成本。由此证明,会计立法的精髓在于强化会计工作内部自身法律监督,即用权力制约权力。如果不承认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这个客观事实,则无异于否定《会计法》。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维护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责任人员才能时时、处处把《会计法》奉为圭臬;所有会计人员才无后顾之忧,才能说真话,依法办实事。只有如此,才能确保贯彻实施;才能有利于宏观经济决策,维护公有经济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廉正建设,做到弊绝风清。(二)加强销售循环与内部控制贯穿在农产品企业销售循环中的内部控制制度、系统、结构及环境,是内部审计师把握审计程序的主要重点。包括从顾客订货环节、批准授权阶段、运输阶段、开具销售单据阶段、记录销售收入和结转成本阶段、应收债权阶段进行彻底的审查和评价。接受定 单阶段是否沿着企业的预定生产战略进行了实际操作,企业销售信誉是否建立在良好环境状态下,开具发票的手续是否符合规范性的制度标准,结算记账及银行转账方面是否单据齐全。销售程序中的控制制度是否健全,销售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是否进行销售业务的授权批准,是否追踪记录了销售业务会计信息及其他业务信息,是否严格控制了收款业务的工作流程。(三)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是负责人,会计上的事情自己说了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他的意愿办事,出了问题将其一推了之或者找个替罪羔羊,减轻自己的责任,这些都严重阻碍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关键。作为单位负责人,他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有利于加强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的地位,为会计工作者明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保障。再者,为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 责任主体,还必须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会计,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对法律负责。(四)强化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新的《会计法》对会计工作赋予法律责任,明确了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增强企业管理当局通过不恰当会计行为侵害所有者权益的风险,不仅会计人员做假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管理当局授意也将被追诉。新《会计法》有力地约束了会计工作,形成会计活动主体与会计相一致的完整责任主体。消除当前主体权利与行为不一致所导致的责任界定不清,相互之间推倭而影响会计监督难以实现的现象。(五)实行会计委派制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与现代企业制度并不矛盾。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才能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以便具有公正性。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并且政府实行会计委派制消除了会计人员与企业管理当局在经济利益上的共同关系,再冠以新的 会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相信长期困扰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顽疾将得到彻底根治。(六)选择合理的对销售循环进行监督与控制的方法农业企业在对销售决策和计划进行审查与评价,要考虑产品最比销售价格的决策是否合理,是否建立在产品市场调查基础上进行制定,特殊售价策略是否符合既定组织日标,剩余生产能力估算是否科学,销售计划编制得是否符合企业其他机构职能均衡,计划衔接过程是否经过严格检测,销售计划执行的实际效果是否与预计的保持致,销售合同制定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范,预防销售法律诉讼行为的措施是否充分,销售合同实际履行效果是否达到企业控制目标,销售合同效益是否与同行业及市场定位一致,是否遵循市场供求关系基本原则。销售客户信用状态进行的审查,从信用标准审查和评价,审查客户信用程度是否超过正常界限,赊销方针是否能够保证货款及时收回。销售开单、结算是否执行了权责分离政策,销售业务是否制定可行的控制制度,审查销售退回、折扣折让、自然损耗的实际情况。测算和复核销售收入的核算程序是否及时有效,评价换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以及销售收入管理过程是否有效,销售发票是否 符合纳税基本规定。对应收账款审查和评价其真实性,记账与核对是否及时,责权利益关系是否严格按照控制目标进行操作,审查和评价企业坏账损失发生比重是否与实际客户信誉一致,坏账准备金是否按照实际标准进行提取,会计稳健性原则是否切实可行,对应收账款管理制度是否有效,包括核对、催收措施是否及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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