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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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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鼓励社会各界监督、举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委)举报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重点包括以下情形:(一)驾驶营运车辆超速行驶的(适用于道路货运、道路客运、出租客运、公交客运领域)。
2、(二)驾驶营运车辆超载、超员行驶的(适用于道路货运、道路客运领域)。(三)驾驶营运车辆超时行驶的(适用于道路货运、道路客运领域)。(四)驾驶营运车辆手持使用电话、电子设备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适用于道路货运、道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领域)。-11-(五)驾驶营运大客车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包括司机和乘客,适用于道路客运领域)。(六)饮酒、醉酒后或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营运车辆的(适用于道路货运、道路客运、出租客运、公交客运领域)。(七)驾驶营运车辆违规变更车道或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违规上下客的(适用于道路货运、道路客运、出租客运、公交客运领域)。(八)驾驶营运车辆不按交通信号灯
3、规定通行的(适用于道路货运、道路客运、出租客运、公交客运领域)。(九)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或伪造、篡改、删除卫星定位数据的(适用于道路货运、道路客运、出租客运、公交客运领域)。(十)高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品的(适用于交通工程建设及管养领域)。(十一)其他危及行业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11-(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件不全、证件过期、证件未变
4、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5、,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五)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11-(六)未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
6、人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举报前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资金奖励。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交通运输委12328咨询投诉信访公开电话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网上举报、走访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时应提供以下信息:(一)被举报对象的相关信息(如营运车辆车牌号、工地地址等)。(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情况(如时间、地点、具体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真实有效的照片、视频等证据。(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第七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
7、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诬陷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八条举报由深圳市交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11-(以下简称信息中心)统一受理,在“深圳交通12328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登记相关信息,根据职责分工送市交通运输委相关业务具体监管单位(部门)办理。第九条受理举报时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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