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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1
《矿产资源居维稳信息工作系列制度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矿产资源居维稳信息工作系列制度**局维稳信息收集报送制度为了主动了解、收集、掌握矿业系统以及涉矿问题的相关情况、信息和各类社情民意,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切实做好维稳信收集报送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省、市、县有关重大、紧急信息报送的要求,结合矿管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信息报送的原则:及时、真实、准确、保密第二条信息报送的重点:系统各单位及干部职工对国家和地方政府、工作部署及其贯彻落实情况的反映意见和建议;系统各单位及干部职工反映集中、强烈,且容易诱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带有倾向
2、性、苗头性、突发性的信访动态;系统各单位及干部职工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第三条信息报送的形式:紧急、重大、突发的信息及时先以电话等口头形式报告,然后再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其他信息书面上报。第四条报送程序:所有信息实行逐级报送。系统各单位的信息向县局报送,县局向县信访局报送。第五条报送时间:重大、紧急、突发的信息实行日报制,在事件发生当日及时报送;重大活动前及活动期间,除重大、紧急、突发外的信息实行周报制;其他信息实行月报制。第六条责任追究:凡瞒报、谎报、漏报、缓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漏报、缓报重大、紧急、突发
3、信息和信访事项,错失最佳处理时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局维稳信息分析研判制度为进一步促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明确及时、准确、全面、有效的工作要求,从信访问题入手,加强重点领域信访态势、特点、成因的分析和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形势研判,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增强信访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特制定如下制度。一、建立信访工作分析研判例会制度1、建立季度分析例会制度。根据信访工作综合情况,重点分析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发展趋势,并通过联席会议、排查调处机
4、制、信访督查以及报送县领导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2、信访工作分析研判例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3、信访工作季度分析研判例会的时间原则上为每季度次月的8日,遇节假日顺延。二、信访工作分析研判例会分析研判内容和事项办理、报结1、每季度来电来信来访受理情况;2、初电初信初访受理情况。初电初信初访受理、转送、交办、承办、督办、督查、报结的情况以及各单位采纳改进建议情况;3、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单位4、受理复查、复核的数量及办理情况;5、重复率较高的来电来信来访办理情况;6、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政策性建议及
5、其被采纳情7、对涉及下列情况的重要信访案件提出办理建议意见:涉及多个地方、多个部门的信访件;信访人与责任单位对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岐的信访件;不及时处理,将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信访件;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复杂的信访件;具有倾向性、苗头性的信访件。8、每季度来电来信来访办理、报结情况;9、其它需要协调的信访事项。三、季度信访分析研判例会方式季度分析采用信访总体情况综合分析与个案分析结合的方式进行。四、组织形式季度信访分析例会由分管信访工作的局领导主持,相关信访问题较多的单位及有关股室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律师参加。五、督
6、查督办召开的每次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对排查出的重点领域难点、热点问题和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信访事项,要逐级上报提出解决的建议和意见,包括转送、交办、督办、报结、督查、协调以及报县相关领导等,会议纪要所列出的事项由相关股室负责督办。督查督办后,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督查督办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局维稳信息会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矿业系统维稳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建设,提高解决维稳信息问题的效率,防止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矿业系统维稳信息问题会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实、客观公正、
7、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第三条实行矿业系统维稳信息问题会商制度,要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基础,避免推倭塞责行为。第四条矿业系统维稳信息管理工作中,下列范围内的维稳信息问题需要提交会商:1、涉及多个地方、多个部门的信访件;2、信访人与责任单位对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岐的信访不及时处理,将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信访件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复杂的信访件有倾向性、苗头性的信访件第五条参加会商人员如与所涉及维稳信息问题当事人或企业及企业股东、债权债务人、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该会商事项的公正评判,应当回避。第六条维稳信息问题会商应当体
8、现高效快捷原则,会商结果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期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第七条会商应当对提议解决的问题做出决定。参加会商人员意见一致的,依据会商结果形成处理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第八条对于会商问题较为敏感或认定难度大等特殊情况,会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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