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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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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核算中运费的处理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增值税采用国际上通用的间接计税办法,即:从事货物销售以及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要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道环节已纳增值税税款,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交纳的增值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由于增值税实行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的“购进扣税法”,因此,在当期销项税额一定的情况下,进项
2、税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了纳税人应纳税额的高低。根据会计实务的有关规定,企业资产的初始入帐成本,无论存货还是固定资产,均应考虑运输费用。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对运输费用的不同处理,影响到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高低。现就增值税核算中运费的不同处理方式分析如下: 一作为价外费用的运费的处理 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时在价格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含运费),其实质是价外收入。为防止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的现象,《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各种价外收费都要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各种价外费用均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为不
3、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因此,对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收取的运费收入(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除外),应作为混合销售行为,在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并入货物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同时因该运输行为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亦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时予以抵扣。应当注意的是运输企业负责运输并直接销售的货物,不能作为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而应一并征收营业税。 例1:甲公司销售货物一批给乙公司,货款1,000,000元,税款170,000元,由甲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车队负责运输并收取运费11,700元,价税款及运费均已收到存入银行。乙公司购入该货物后作为原材料使用。
4、双方的税务及帐务处理如下: 甲公司:应计入销售额的运费:11,700÷(1+17%)=10,000 运费中应作为销项税额的金额:11,700-10,000=1,700 借:银行存款1,18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1,700 由于甲公司所收取的运费作为混合销售行为并入销售额并计算了销项税额,故甲公司为完成运输行为而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允许抵扣。 乙公司:因甲公司向乙公司所收取的运费应在开据的发票中反映,故乙公司作正常的购进货物处理即可。 借:原材料1,010,000 应交税金——应交
5、增值税(进项税额)171,700 贷:银行存款1,181,700 二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费的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以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扣除率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搬运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包括在内。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作为扣税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作了严格的限定,
6、仅限于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据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于是,由于承运人及运费的支付方式不同,必然造成购销双方增值税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的不同,并影响到双方销售收入及购进成本的不同。具体归纳如下表: 销售方承运并收取运费 第三方承运并收取运费 销售方 购货方 销售方负担运费 购货方负担运费作为混合销售行为并入 负担运费,影响资产入账 作为销售费用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7、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并影响资产入账成本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成本及进项税额所发生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三涉及固定资产或免税项目的运费处理 由于我国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以及用于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因购进固定资产或者用于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亦不得抵扣,而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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