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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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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轨道车辆牵引传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保密协议项目保密协议甲方:乙方:保密项目:项目组成员:乙方因参与甲方关于项目的有关工作,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订立本保密协议。第一条保密的内容和范围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范围包括:1、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设计要求、服务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技术指标、软件系统、数据库、运行环境、作业平台、测试
2、结果、图纸、样本、模型、使用手册、技术文档、涉及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2、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需求信息、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等;3、其他事项: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通过与项目对方当事人缔约)和有关协议(如技术合同等)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第二条乙方的保密义务对第一条所称的该项目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1、乙方同意严格控制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
3、于乙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乙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2、乙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适当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3、主动采取加密措施对上述所列及之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4、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浏览、复制等)获取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5、不得向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
4、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6、不得允许(包括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行为)或协助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3常州轨道车辆牵引传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保密协议7、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后,都不得利用该项目之商业秘密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自办企业)服务;8、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所有权始终全部归属甲方,乙方不得利用自身对项目不同程度的了解申请对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所有权,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依法具有某些所有权者除外;9、如发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
5、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公司报告。第三条乙方的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1、乙方只能为下述目的而使用专有信息:使用目的。2、除乙方的高级职员和直接参与本项工作的普通职员之外,不能将专有信息透露给其它任何人。乙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遵守本协议规定,若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违反本协议规定,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第四条例外情况1、乙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1)有书面材料证明,甲方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透露的信息;2)有书面材料
6、证明,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乙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3)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已经被乙方之外的他方公开;4)有书面材料证明,乙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专有信息。2、如果乙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乙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乙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透露。第五条保密信息的交回1、当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交回保密信息时,乙方应当立
7、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信息的文件。2、没有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保密信息。第六条否认许可除非甲方明确地授权,乙方不能认为甲方授予其包含该保密信息的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第七条保密期限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公开时止。乙方是否继续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3常州轨道车辆牵引传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保密协议第八条违约责任1、如果乙方未履行
8、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但尚未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的违约罚款;2、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见本条第(3)款所列。3、本条第2款所述损失赔偿包括:A、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为:因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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