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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规范做好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浙江省水资源管理中心郭友平2013年9月目录一、法律规章和政策依据二、征收主体三、缴纳义务人四、征收标准五、征收程序六、法律责任七、水资源费征收中的常见问题目录八、报表和统计九、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进展情况一、法律规章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2006年颁布)3、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36号,2007年颁布)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2008年颁布)5、《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
2、209号)6、《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水力发电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10〕127号)二、征收主体一、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权限分级负责征收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第十四条规定“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因此,水资源费分级征收权限是由
3、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决定的。二、我省水资源费征收主体及分级征收权限规定1992年颁布的《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征收”。因此,我省自1993年开征水资源费以来,一直沿用“取水口原则”确定征收单位。2007年颁布的《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确定了“谁审批,谁征收”的原则,明确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浙江省取水许可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202号)对我省取水审批权限做出了规定:1、下
4、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1)农业灌溉日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自来水日取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和其他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地表取水;(2)日取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取水;(3)在大型水库中的取水;(4)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5)水力发电总装机5000千瓦以上的取水。以上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2、下列取水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1)农业灌溉日取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自来水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
5、5万立方米以下和其他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2万立方米以下的地表取水;(2)日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地下取水;(3)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河段或区域内的地表取水;(4)在中型水库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中的取水;(5)水力发电总装机1000千瓦以上5000千瓦以下的取水。以上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或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3、除上述规定情形外的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和征收水资源费。2012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
6、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部分下放到设区市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1)农业灌溉地表取水的(不含跨市的灌区)其中日取水量10万方以下的放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10万方以上放到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2)自来水日取水量在10万方以下的地表取水;2012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3)日取水量在1万方以下的地下取水(不含承压地下水);(4)水力发电取水的。如该项目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或影响区域跨市级行政区域的仍由省级水利行政主管部
7、门审批。三、缴纳义务人一、水资源费征收范围2002年《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
8、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二、水资源费免征对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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